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考古題

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試舉例說明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裁量權之錯誤立法技術,及如何予以改 進或避免?(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問題定位:裁量(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是行政專業與個案正義所必需,立法者並非不得授權。所稱「錯誤立法技術」,是指授權過寬而控制過少,使構成要件空洞、法律效果開放,行政機關實質取代立法者形成政策,動搖權力分立與法律保留原則。
  • 二、常見錯誤態樣:(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堆疊,例如「必要時」、「情節重大」、「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卻未附判斷基準;(二)空白授權,僅稱「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未明定目的、內容與範圍,違反授權明確性(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第522號);(三)罰則僅定「依情節輕重裁處」而無裁量基準;(四)以行政規則替代法規命令,規避立法院監督與法規預告。
  • 三、授權明確性之改進:明定授權目的、內容與範圍(司法院釋字第680號),採「例示+概括」並設置量化門檻或列舉審酌因素;就重大干預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定,不得再授權以命令為之,此即層級化法律保留之要求。
  • 四、程序與事後控制:課予行政機關說明理由、給予陳述意見或聽證機會、公開裁量基準與統計資料之義務;並明定救濟途徑、定期檢討、落日條款及國會監督機制,使裁量權之行使可被檢驗。
  • 五、結語:妥適之立法技術應做到「授權有據、界線清楚、程序可監督、事後可救濟」,並符合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41號、第669號),方能在保留行政彈性之同時,避免裁量權失控。

第2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 條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 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試舉例說 明本條款於法律適用實務上可能產生那些爭議?又應如何從立法技術 上避免爭議?(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性質: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採「動態引用」(dynamic reference),使被引用法規修正時,引用法規隨之更新,可免逐次修法之勞。惟其結果係將立法者未預見之新規範內容逕行導入原法,於法律適用實務上產生諸多爭議。
  • 二、爭議一—信賴保護與不溯及既往:若被引用法規修正後加重處罰或新增義務,依本條將適用於修正前已發生之事實,可能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司法院釋字第525號、第605號);且與同法第18條「從新從優」如何競合,實務見解不一。
  • 三、爭議二—「適用」與「準用」未予區別:適用係完全適用,準用則須變通或限縮。本條將二者同視,若被引用法規之體系前提不同(例如中央法規準用於地方自治事項),將產生體系扞格與解釋爭議。
  • 四、爭議三—概括引用與動態空白授權:實務常見「準用相關法規」或「有關規定」,被引用法規修正擴張時,母法實質內容隨之擴張,逾越授權明確性。另有條次變更、法規廢止致無所準據、過渡期間案件適用不一等問題。
  • 五、立法技術之避免:(一)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罰則者,改採「靜態引用」,明定準用特定年月日修正之條文;(二)明定準用範圍並設但書排除;(三)增訂過渡條款、施行日期及從新從優規定;(四)避免概括引用,具體列明法規名稱與條次;(五)落實法規影響評估與定期檢討。

第3題

憲法法庭111 年憲判字第6 號判決理由明文:「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體 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多 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 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相對於此,即使是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 項,均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且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之規 定。」試說明上述內容與法治國原理之關係,並申論其對我國中央與地 方權力劃分可能產生什麼正面及負面影響?(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判決要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指出,我國憲法採單一國體制,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縱屬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項,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拘束。其核心即「法律優位」與「框架立法」之重申。
  • 二、與法治國原理之關係:(一)法律優位原則,自治條例不得牴觸中央法律;(二)法律保留與權力分立,專屬中央事項應由國會決定,地方不得僭越;(三)法安定性與基本權保障,全國一致之規範可避免人民權利因地域而異;(四)制度性保障,地方自治仍受憲法第111條、第118條及增修條文第9條保障,中央不得侵害其核心領域。
  • 三、正面影響:權限劃分較為明確,法秩序趨於統一;可避免地方保護主義與競相放寬之「向下競爭」(race to the bottom);降低規範衝突與適用成本;確保基本權保障之最低標準;並減少中央與地方之爭議及釋憲成本。
  • 四、負面影響:壓縮地方政策形成空間,因地制宜之需求難以回應;「專屬中央立法事項」之界定若過寬,自治條例動輒違法;中央長期未立法形成規範真空時,地方無從補位;並可能強化中央集權,削弱地方民主正當性。
  • 五、建議:中央宜採「框架立法」,明定地方補充或加嚴之空間;建立權限爭議之協商與及早釋憲機制;自治監督應受比例原則審查;並於個案中區分「中央專屬」與「地方自治」事項,避免過度限縮自治權限。

第4題

試舉例說明,運用什麼樣的立法技術,看似可以快速地回應民意的訴求, 但實際上可能在後來的執法上會違反民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問題意識:立法技術可使法律「象徵性」地快速回應民意,但若構成要件、法律效果或配套措施不足,執法時即產生落差,形成「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或「宣示有餘、執行不足」之現象,最終仍違背民意期待。
  • 二、態樣一—重罰化與空白罰則:提高罰鍰上限、增訂「得按次處罰」或「其他違規行為亦同」,看似回應嚴懲訴求;惟未配套稽查人力、裁罰基準與舉證方法,實務上或無法證明,或選擇性執法,民眾反認正義未獲實現。
  • 三、態樣二—概括條款與不明確概念:以「必要時得禁止」、「情節重大者」快速達成立法共識,執法時則由機關以函釋填補,處罰範圍可能擴張至立法者與民眾均未預期之情形,侵害言論自由與營業自由。
  • 四、態樣三—空白授權與子法未備:將爭議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或訂定過短之日出條款,母法雖迅速通過,子法卻延宕或內容背離原意,形成法律空窗;又如未經法規影響評估(regulatory impact assessment, RIA)即採全面禁止或全面開放,忽略執法成本,實施後民怨反彈,只得再修法或消極不執行。
  • 五、改進建議:落實法規影響評估與比例原則;要件明確化並訂定裁量基準;母法與子法施行日期連動;建立定期檢討、資訊公開與立法後評估;並擴大利害關係人參與,使快速回應民意不致犧牲執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