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2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 條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 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試舉例說 明本條款於法律適用實務上可能產…

題目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 條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 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試舉例說 明本條款於法律適用實務上可能產生那些爭議?又應如何從立法技術 上避免爭議?(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性質: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採「動態引用」(dynamic reference),使被引用法規修正時,引用法規隨之更新,可免逐次修法之勞。惟其結果係將立法者未預見之新規範內容逕行導入原法,於法律適用實務上產生諸多爭議。
  • 二、爭議一—信賴保護與不溯及既往:若被引用法規修正後加重處罰或新增義務,依本條將適用於修正前已發生之事實,可能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司法院釋字第525號、第605號);且與同法第18條「從新從優」如何競合,實務見解不一。
  • 三、爭議二—「適用」與「準用」未予區別:適用係完全適用,準用則須變通或限縮。本條將二者同視,若被引用法規之體系前提不同(例如中央法規準用於地方自治事項),將產生體系扞格與解釋爭議。
  • 四、爭議三—概括引用與動態空白授權:實務常見「準用相關法規」或「有關規定」,被引用法規修正擴張時,母法實質內容隨之擴張,逾越授權明確性。另有條次變更、法規廢止致無所準據、過渡期間案件適用不一等問題。
  • 五、立法技術之避免:(一)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罰則者,改採「靜態引用」,明定準用特定年月日修正之條文;(二)明定準用範圍並設但書排除;(三)增訂過渡條款、施行日期及從新從優規定;(四)避免概括引用,具體列明法規名稱與條次;(五)落實法規影響評估與定期檢討。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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