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4題
試舉例說明,運用什麼樣的立法技術,看似可以快速地回應民意的訴求, 但實際上可能在後來的執法上會違反民意?(25 分)
題目
試舉例說明,運用什麼樣的立法技術,看似可以快速地回應民意的訴求, 但實際上可能在後來的執法上會違反民意?(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問題意識:立法技術可使法律「象徵性」地快速回應民意,但若構成要件、法律效果或配套措施不足,執法時即產生落差,形成「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或「宣示有餘、執行不足」之現象,最終仍違背民意期待。
- 二、態樣一—重罰化與空白罰則:提高罰鍰上限、增訂「得按次處罰」或「其他違規行為亦同」,看似回應嚴懲訴求;惟未配套稽查人力、裁罰基準與舉證方法,實務上或無法證明,或選擇性執法,民眾反認正義未獲實現。
- 三、態樣二—概括條款與不明確概念:以「必要時得禁止」、「情節重大者」快速達成立法共識,執法時則由機關以函釋填補,處罰範圍可能擴張至立法者與民眾均未預期之情形,侵害言論自由與營業自由。
- 四、態樣三—空白授權與子法未備:將爭議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或訂定過短之日出條款,母法雖迅速通過,子法卻延宕或內容背離原意,形成法律空窗;又如未經法規影響評估(regulatory impact assessment, RIA)即採全面禁止或全面開放,忽略執法成本,實施後民怨反彈,只得再修法或消極不執行。
- 五、改進建議:落實法規影響評估與比例原則;要件明確化並訂定裁量基準;母法與子法施行日期連動;建立定期檢討、資訊公開與立法後評估;並擴大利害關係人參與,使快速回應民意不致犧牲執行可行性。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