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3題

憲法法庭111 年憲判字第6 號判決理由明文:「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體 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多 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

題目

憲法法庭111 年憲判字第6 號判決理由明文:「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體 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多 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 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相對於此,即使是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 項,均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且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之規 定。」試說明上述內容與法治國原理之關係,並申論其對我國中央與地 方權力劃分可能產生什麼正面及負面影響?(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判決要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指出,我國憲法採單一國體制,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縱屬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項,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拘束。其核心即「法律優位」與「框架立法」之重申。
  • 二、與法治國原理之關係:(一)法律優位原則,自治條例不得牴觸中央法律;(二)法律保留與權力分立,專屬中央事項應由國會決定,地方不得僭越;(三)法安定性與基本權保障,全國一致之規範可避免人民權利因地域而異;(四)制度性保障,地方自治仍受憲法第111條、第118條及增修條文第9條保障,中央不得侵害其核心領域。
  • 三、正面影響:權限劃分較為明確,法秩序趨於統一;可避免地方保護主義與競相放寬之「向下競爭」(race to the bottom);降低規範衝突與適用成本;確保基本權保障之最低標準;並減少中央與地方之爭議及釋憲成本。
  • 四、負面影響:壓縮地方政策形成空間,因地制宜之需求難以回應;「專屬中央立法事項」之界定若過寬,自治條例動輒違法;中央長期未立法形成規範真空時,地方無從補位;並可能強化中央集權,削弱地方民主正當性。
  • 五、建議:中央宜採「框架立法」,明定地方補充或加嚴之空間;建立權限爭議之協商與及早釋憲機制;自治監督應受比例原則審查;並於個案中區分「中央專屬」與「地方自治」事項,避免過度限縮自治權限。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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