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法

第10題

甲請乙大幅翻修其房屋,約定由甲供給材料,乙為其施作,完工後給付報酬若干。乙明知甲所提供之材料有問題,足以發生重大瑕疵,卻故意不告知甲,又以特約免除乙修繕房屋之瑕…

題目

甲請乙大幅翻修其房屋,約定由甲供給材料,乙為其施作,完工後給付報酬若干。乙明知甲所提供之材料有問題,足以發生重大瑕疵,卻故意不告知甲,又以特約免除乙修繕房屋之瑕疵擔保義務。乙嗣於民國(下同)103 年1 月5 日完工,甲於112 年4 月20 日始發現瑕疵,旋即通知乙,並於113 年5 月1 日定相當期限訴請乙修補瑕疵。對此,乙主張其不負物之瑕疵擔保義務,甲又已罹於瑕疵發見期間,甲並已逾越權利行使期間等語,以資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有問題之材料,係由甲所提供,故甲無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瑕疵之權利 B. 免除乙修繕房屋之瑕疵擔保義務之特約,為有效 C. 甲發現瑕疵時,已罹於5 年之瑕疵發見期間,故甲不得主張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瑕疵之權利 D. 乙提出甲訴請乙修補瑕疵已逾越權利行使期間之抗辯,屬有理由23520

官方答案

  • 答案:D. 乙提出甲訴請乙修補瑕疵已逾越權利行使期間之抗辯,屬有理由23520

解析

本題考查承攬瑕疵擔保之除外特約效力、發見期間與權利行使期間。依民法第494條、第495條、第498條規定:承攬人對於自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之瑕疵,不得以特約免除責任(第498條),故乙明知材料有問題卻不告知,特約無效,B錯。瑕疵發見期間為5年(第495條第1項),自交付起算(103年1月5日)至108年1月4日屆滿,甲於112年發現已罹於發見期間,故甲喪失瑕疵擔保權利(含修補、減價、解除、損害賠償),C敘述甲「不得主張修補」正確,但題問「何者正確」且D更完整。權利行使期間為發見瑕疵後1年(第495條第2項),甲於112年4月20日發現,113年5月1日起訴已逾1年,乙抗辯權利行使期間已逾越,屬有理由,D正確。A錯: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知情不告知仍負責(第494條第2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