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法

第9題

甲將其所有之A 屋出租於乙後,乙將其對A 屋之租賃權讓與丙,並通知甲該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將其所有之A 屋出租於乙後,乙將其對A 屋之租賃權讓與丙,並通知甲該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如甲、乙間並無禁止轉讓之特約,乙之租賃權性質上並非不得讓與之債權 B. 如乙未能取得甲之同意移轉租賃權時,乙對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C. 丙得以已通知甲關於A 屋租賃權之讓與事實,主張其受讓對甲發生效力 D. 乙、丙就使用A 屋而應給付與甲之租金,負連帶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B. 如乙未能取得甲之同意移轉租賃權時,乙對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解析

租賃權之讓與涉及承租人地位之整體移轉,通說及實務認為應得出租人同意,並非得自由讓與之債權,故A以「無禁止轉讓特約」即認租賃權性質上得讓與,尚非可採;若A可採,則C僅通知即生效亦將成立,兩者不能併存。乙未取得甲同意,即無法使丙取得租賃權,乙對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B正確。C部分,租賃權讓與既須經出租人同意,僅通知甲並不使其對甲發生效力。D部分,現行法並無乙、丙就租金負連帶責任之規定。故答案為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