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法

第14題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下列何者,不為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

題目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下列何者,不為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 A.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具獨立性之部分 B. 抵押物之從物 C. 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D. 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

官方答案

  • 答案:A.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具獨立性之部分

解析

民法第862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B屬之;第863條規定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應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C屬之;第862條之1規定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D屬之。第862條第3項僅將附加於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納入抵押權效力,反面言之,附加於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非抵押權效力所及,故A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