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法
第15題
下列何者不得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題目
下列何者不得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A. 不動產共有人關於共有物之使用管理約定 B. 地上權之預付地租 C. 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相互間關於使用收益之限制約定 D. 不動產共有人關於應有部分轉讓之限制約定
官方答案
- 答案:D. 不動產共有人關於應有部分轉讓之限制約定
解析
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經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A得登記。地上權之預付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B得登記。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相互間關於使用收益之限制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C得登記。至於共有人關於應有部分轉讓之限制約定,不在第826條之1第1項所列得登記對抗第三人之範圍,故D不得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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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