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法
第4題
民法中關於權利主體「自然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民法中關於權利主體「自然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某藝人以「小香瓜」為藝名,因其非真名,不受民法有關姓名權規定之保護 B. 甲與乙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時,視為同時死亡 C. 丙因失蹤多時生死不明,被妻子依法聲請法院宣告其死亡。但丙實則仍生存中,卻因已受死亡宣告,所以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為消滅 D. 丁開車闖紅燈撞上正在過馬路之孕婦戊,致其胎兒受傷。戊為胎兒之法定代理人,固得代為受領丁給付之賠償金,但若嗣後胎兒死產,該受領之賠償金應返還丁
官方答案
- 答案:D. 丁開車闖紅燈撞上正在過馬路之孕婦戊,致其胎兒受傷。戊為胎兒之法定代理人,固得代為受領丁給付之賠償金,但若嗣後胎兒死產,該受領之賠償金應返還丁
解析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丁撞傷孕婦戊致胎兒受傷,胎兒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由法定代理人戊代為受領;若嗣後死產,胎兒自始未取得權利能力,請求權不成立,戊受領即無法律上原因,應依不當得利返還丁,故D正確。A之藝名仍屬姓名權保護範圍(民法第19條)。B部分,民法第11條係「推定」同時死亡,非「視為」。C部分,死亡宣告僅生推定死亡效果,不消滅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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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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