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1題
甲起訴乙,聲明被告乙應返還動產A 物予原告甲,請求法院就侵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擇一為判決。就原告主張的侵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受訴法院認為有理由…
題目
甲起訴乙,聲明被告乙應返還動產A 物予原告甲,請求法院就侵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擇一為判決。就原告主張的侵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受訴法院認為有理由;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原告的舉 證未能使受訴法院獲得確信心證。受訴法院僅依侵權行為規定,判決命 被告乙返還動產A 物予原告。判決確定後一年,乙仍未將A 物返還予 甲,甲又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乙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被 告乙將A 物返還予原告甲。對於甲的再次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甲以單一之聲明,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與不當得利返還二項訴訟標的,請求法院擇一判決,性質上屬選擇合併。受訴法院認侵權請求有理由時,僅須就該訴訟標的為原告勝訴判決,不當得利部分即未經主文裁判。
- 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原則上僅及於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前訴既僅依侵權行為判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未經主文裁判,即不當然受既判力拘束,甲再訴尚難逕認違反一事不再理。
- 惟前訴已取得命乙返還A物之確定給付判決,甲應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而非另行起訴。其再就同一給付目的提起後訴,無獨立之權利保護必要,受訴法院應認其訴無理由。
- 又前訴已就「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事實進行實質審理,並認定甲舉證不足;若甲未提出新訴訟資料,後訴再為相反主張,依爭點效及誠信原則,法院不得為相反判斷,否則將使前訴之審理形同虛設。
- 從而,受訴法院應以判決駁回甲之訴;若採選擇合併各訴訟標的均生既判力之見解,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以裁定駁回。兩說結論均不利於甲,僅裁判形式不同。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