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4題

甲因重傷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甲上訴後經高等法院判決駁 回,本案因當事人均未再上訴而告確定。試問: 如乙為本案一審受命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

題目

甲因重傷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甲上訴後經高等法院判決駁 回,本案因當事人均未再上訴而告確定。試問: 如乙為本案一審受命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2 分) 如乙為本案二審陪席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3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本件經地院判決後,甲上訴由高院駁回而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即高院管轄。故再審程序原則上在高院進行,一審法院法官不參與再審之審判。
  • 乙如為一審受命法官,其職務在於一審之準備程序及裁判,並未參與二審再審;其既非再審法院之法官,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前審裁判迴避問題,故不應迴避。
  • 惟若乙已調任二審,並被分配審理本件再審,則其曾參與一審裁判,仍屬曾參與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此為例外情形,與題目所問一審法官原則上不參與再審不同。
  • 乙如為二審陪席法官,其參與二審確定判決之審判及評議,屬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裁判。依第17條第8款及釋字第178號解釋,於再審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因其為陪席而非受命法官而有異。
  • 結論:一審受命法官原則上不應迴避,因其不參與二審再審;二審陪席法官則應迴避。若一審受命法官調任二審再審,則應依第17條自行迴避,當事人亦得依第18條聲請迴避。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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