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3題
甲因涉嫌觸犯刑法第226 條之1 強制猥褻而故意殺被害人罪,經目擊證 人乙報案後旋即遭警方逮捕,於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對甲為權利 告知後,甲即表示放棄緘默…
題目
甲因涉嫌觸犯刑法第226 條之1 強制猥褻而故意殺被害人罪,經目擊證 人乙報案後旋即遭警方逮捕,於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對甲為權利 告知後,甲即表示放棄緘默權,警方遂開始詢問甲涉案情節。試問:依 113 年憲判字第8 號 如甲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惟於審判中否認犯罪,則甲之警詢筆錄是否 有證據能力?(12 分) 如甲表示沒錢延聘律師,警方於警詢中應否為甲指定辯護人?(13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113年憲判字第8號揭示,死刑案件之被告於偵查中應有辯護人協助,檢警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未經辯護人協助所取得之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以保障正當法律程序。
- 甲涉犯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猥褻而故意殺被害人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屬死刑案件。警方僅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權利,未提供辯護人,甲雖放棄緘默權,仍難認已有效放棄辯護人協助。
- 故甲之警詢自白原則上無證據能力。退步言,若警方已依法通知法扶指派律師,或甲在充分資訊下有效放棄辯護,且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仍有證據能力;審判中否認僅影響證明力。
- 就指定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於審判中應指定辯護人;偵查中同條第5項原則僅限智能障礙者。惟依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件偵查中亦應有辯護人協助。
- 警方本身無指定公設辯護人之權限,但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不得僅因甲表示沒錢即逕行詢問。若警方未踐行,所取得自白之證據能力即有疑義。結論:警方應提供辯護協助,甲之警詢自白原則無證據能力。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