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

第1題

甲、乙為A 公司職員,某日奉命前往銀行幫公司提款,提款後甲、乙攜 款至轎車放置時,甲在車旁邊跟公司經理講電話,乙則認為現金擺在副 駕駛座不妥,遂打開車門將現金取…

題目

甲、乙為A 公司職員,某日奉命前往銀行幫公司提款,提款後甲、乙攜 款至轎車放置時,甲在車旁邊跟公司經理講電話,乙則認為現金擺在副 駕駛座不妥,遂打開車門將現金取出欲改放他處,經過之路人丙見狀, 指著乙大喊「抓小偷」,恰好巡邏的員警丁經過聽到,見狀立即上前將乙 摔倒,搶回乙手上之現金,乙身上多處擦傷。試問丙、丁二人該如何論 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丙不成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false accusation):本罪以行為人「明知」並無此事實而虛構,且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本題丙因見乙自副駕駛座取出公司現金,依一般社會通念誤認乙為竊賊,主觀上欠缺「明知不實」之故意,僅屬誤認事實;刑法不處罰過失誣告,故丙不成立本罪。
  • 二、丙不成立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丙指著乙大喊「抓小偷」,係指摘具體犯罪事實,外觀上接近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惟丙主觀上係為阻止犯罪、保護公司財產,屬刑法第311條第1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之善意言論,不罰。又「小偷」並非抽象謾罵,與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要件有間,丙亦無侮辱故意。
  • 三、丙之呼喊不構成其他犯罪:丙僅出聲示警,未實際下手逮捕或傷害乙,尚無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或第304條強制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縱認丙之呼喊屬協助逮捕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任何人得逕行逮捕現行犯,丙所為亦屬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得阻卻違法。
  • 四、丁之行為屬誤想之依法令行為:員警丁聽聞「抓小偷」後上前壓制乙,係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88條之1及第90條執行逮捕,並得使用必要強制力。惟乙客觀上僅係移動現金,並非現行犯,丁之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符,學理上稱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Erlaubnistatbestandsirrtum,即誤想依法令之行為),依嚴格罪責理論,阻卻故意,僅能審究過失責任。
  • 五、丁不成立過失傷害罪:丁壓制乙致其多處擦傷,外觀上該當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惟當時情況急迫,丁依民眾呼喊及現場情狀判斷,徒手壓制而未使用警械,手段與目的尚稱相當,已盡職務上應有之注意義務,難認有過失。從而丙、丁二人均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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