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
第4題
甲、乙某日相約至市立公園約會,一時興起,至林蔭深處發生性關係, 未料丙恰好也在附近,發現後即躲在樹後用手機偷錄甲、乙的親密畫面。 試問丙該如何論處?(25 分)
題目
甲、乙某日相約至市立公園約會,一時興起,至林蔭深處發生性關係, 未料丙恰好也在附近,發現後即躲在樹後用手機偷錄甲、乙的親密畫面。 試問丙該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要件: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本罪保護個人之隱私合理期待,並以行為之「無故性」作為違法性判斷核心。
- 二、「非公開」之認定:應兼採客觀隱密性與主觀隱私期待。公園雖屬公共場所,但甲、乙身處林蔭深處,具相當隱蔽性,主觀上不願他人窺見,且性交屬人格核心隱私,縱在公共場所為之,仍應認屬非公開活動。
- 三、丙以手機偷錄,成立第315條之1:丙無法律上或正當事由,利用手機攝影功能竊錄甲、乙性交之隱私畫面,主觀上有竊錄故意,客觀上該當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成立本罪。
- 四、若丙進而散布或營利: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或持有竊錄內容,成立第315條之2;將影像散布於眾,另可能成立第235條散布猥褻影像罪;若涉及特種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並意圖營利或損害他人利益,另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 五、甲、乙之責任與程序事項:甲、乙在公園性交,若地點隱蔽而未達公然程度,不成立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惟公園屬公共場所,仍可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裁罰。第315條之1之罪依第315條之3須告訴乃論,丙之刑責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追訴條件。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