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刑法

第3題

甲近來因身體不好、事業不順等問題甚為煩惱,經人介紹與某號稱「大 師」之乙認識,乙對甲說,甲之身體內有許多髒東西,需其透過神通以 性交方式進入甲之體內將之取出,否…

題目

甲近來因身體不好、事業不順等問題甚為煩惱,經人介紹與某號稱「大 師」之乙認識,乙對甲說,甲之身體內有許多髒東西,需其透過神通以 性交方式進入甲之體內將之取出,否則甲會有更大厄運降臨。甲考慮數 日後,同意與乙發生性關係以求改運。試問乙該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之要件: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須與例示手段具同等強度,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始足當之。
  • 二、乙以鬼神之說使甲同意,不該當強制性交:乙僅虛構「體內有髒東西、否則厄運降臨」,未施用強暴、脅迫,亦未以乙可支配之惡害相加;甲考慮數日後始同意,顯示其仍保有自由決定空間,所陷錯誤屬動機錯誤,依通說不影響同意之效力,不成立第221條。
  • 三、第229條詐術性交罪與第225條乘機性交罪均不適用:第229條限於以詐術使人誤信為自己配偶而性交,本題甲並無此誤信;第225條須被害人處於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等不能抗拒狀態,甲亦無此情形。
  • 四、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之爭議:本罪以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而服從監督者為對象。宗教上之信仰依從是否屬「其他相類關係」固有爭議,惟本題甲、乙僅經介紹初次認識,尚無持續之監督服從關係,乙亦未立於權勢地位,難以成立。
  • 五、結論與建議:乙不成立性侵害犯罪;若乙另收取費用,就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現行法對「宗教詐術騙色」確有處罰漏洞,建議參酌外國立法,增訂利用宗教、精神操控或信賴關係使人為性交之處罰規定,並強化性自主教育與被害扶助。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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