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法
第1題
甲、乙兩人正在競爭一份工作,這份工作需要持有有效駕照。甲為了讓 乙失去競爭機會,計畫讓乙因犯罪而被吊銷駕照。甲因此邀請乙外出用 餐,並於乙所飲用無酒精飲料內偷偷…
題目
甲、乙兩人正在競爭一份工作,這份工作需要持有有效駕照。甲為了讓 乙失去競爭機會,計畫讓乙因犯罪而被吊銷駕照。甲因此邀請乙外出用 餐,並於乙所飲用無酒精飲料內偷偷加入麻醉藥品。餐後,甲告訴乙, 剛聽說乙兒子發生意外事故,乙太太心急如焚,希望他立刻回家。乙在 未加確認事實下,立即開車回家,途中,因精神恍惚撞上路人A,導致 A 當場死亡。試問甲、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以欺瞞方法使乙施用麻醉藥品之刑責:甲趁乙不知情,將麻醉藥品摻入乙所飲用之無酒精飲料,係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麻醉藥品。若該藥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各級毒品,甲應成立該條例第六條之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罪;若僅屬藥事法所稱禁藥或偽藥,則可能成立藥事法第八十三條之罪,並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想像競合。實務上應先確認該麻醉藥品之屬性與級別,方能正確適用。
- 二、乙施用麻醉藥品後駕車部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惟該罪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其服用該物為要件,乙係遭甲欺瞞而不知飲料摻藥,欠缺構成要件故意,故不成立本罪;同理,乙亦不成立施用毒品罪。
- 三、乙撞死A之過失致死責任:乙未加查證即貿然開車,且於精神恍惚、注意力顯著減損之狀態下仍駕駛,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要求之注意義務,其駕駛行為與A死亡間具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過失致死罪。乙雖因甲虛構其子發生意外而誤信,然此僅屬動機錯誤,不能解免其查證義務;其亦不得主張信賴原則,因危險係源自其自身狀態。
- 四、甲對A死亡之刑責:甲主觀目的僅在使乙因犯罪遭吊銷駕照,對A死亡並無直接故意;惟甲明知乙已施用麻醉藥品而精神恍惚,仍以不實訊息催促其立即開車返家,對乙駕車肇事致人於死之結果顯有預見可能性,應成立過失致死罪。甲不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蓋乙仍具過失責任,非單純被利用之工具,甲對死亡結果亦乏故意。
- 五、競合與小結:甲所犯使乙施用麻醉藥品(或傷害)罪與過失致死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依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乙僅成立過失致死罪。另甲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教唆或間接正犯,因該罪不處罰過失,且乙無故意,甲亦不成立,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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