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法
第2題
甲、乙、丙相約到酒店慶生,並共同邀請已經喝不少酒之A 一起跳舞。 四人開始跳舞後不久,A 突然倒在甲身上。三人以為A 是不勝酒力睡 著,趁機接續對當時表情就像睡…
題目
甲、乙、丙相約到酒店慶生,並共同邀請已經喝不少酒之A 一起跳舞。 四人開始跳舞後不久,A 突然倒在甲身上。三人以為A 是不勝酒力睡 著,趁機接續對當時表情就像睡著般之A 實施性侵入行為。後經鑑定, 在A 倒在甲身上當時就已經因心肌梗塞猝死。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 法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問題核心在於客體不能:A倒向甲身上時已因心肌梗塞猝死,三人實施性侵入行為時,行為客體實為屍體而非活人。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五條之妨害性自主罪,其行為客體限於生存之人,對屍體為性交者,客觀上不可能實現該等構成要件,屬「客體不能」之情形,應依未遂犯及不能犯之規定處理。
- 二、三人之主觀犯意:三人誤認A僅係不勝酒力睡著,趁其不能抗拒而接續為性交,主觀上具備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乘機性交罪之故意,即利用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相類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三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若A尚生存,本應成立乘機性交罪之共同正犯,並論以接續犯。
- 三、不能未遂之評價:依刑法第二十六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若認仍有危險,則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未遂犯之規定減輕其刑。通說採「重大無知」理論,認三人誤認屍體為活人,屬構成要件層面之事實認知錯誤,尚非重大無知,多數見解傾向成立不能未遂而減輕;惟實務亦有認屬無危險而不罰者,答題時應併陳兩說並表明立場。
- 四、侮辱屍體罪不成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侮辱屍體罪,以行為人明知其為屍體而故意侮辱為要件。三人主觀上確信A尚存活,對「屍體」此一客觀事實欠缺認識,不具備故意,故不成立本罪;該條亦無處罰過失之明文。
- 五、小結:甲、乙、丙三人均不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乘機性交罪之既遂,應論以該罪之不能未遂,依第二十六條不罰或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減輕其刑;亦不成立侮辱屍體罪。至三人若另有強制猥褻等行為,應另行分別評價。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