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1題

司法警察官據報而查獲甲非法持有毒品一小包而逮捕之,甲矢口否認有 何施用毒品犯行,拒絕解尿,警方不得已逕帶甲至醫院,委請醫生以導 尿方式,採取甲之尿液送驗,鑑定報…

題目

司法警察官據報而查獲甲非法持有毒品一小包而逮捕之,甲矢口否認有 何施用毒品犯行,拒絕解尿,警方不得已逕帶甲至醫院,委請醫生以導 尿方式,採取甲之尿液送驗,鑑定報告記載尿液呈現毒品陽性反應,檢 察官偵查終結,對甲提起公訴。試問該尿液及其所衍生之鑑定報告,有 無證據能力?(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律依據與干預性質: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司法警察官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可作為犯罪證據時,得違反其意思採取之。此屬對身體不受侵害、隱私權及人性尊嚴之干預,須符合法律保留、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
  • 二、導尿逾越授權範圍:該條所稱「採取尿液」,通常指以自然排尿方式取得,不及於以導尿管插入尿道膀胱之侵入性醫療行為。甲僅非法持有毒品,否認施用,警方尚可等待自然排尿、採集其他跡證或聲請檢察官許可,並無急迫性與必要性,逕行導尿不符比例原則。
  • 三、尿液之證據能力:本件尿液係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非供述證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審酌導尿侵害身體完整與隱私之嚴重性、警方主觀意圖、嚇阻違法偵查之效果,應認該尿液無證據能力;尚難以發現真實之公共利益正當化。
  • 四、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鑑定報告係以違法取得之尿液為基礎所生之衍生證據,依毒樹果實理論,原則上亦無證據能力。僅於有獨立來源、必然發現或違法性稀釋等例外情形,始得例外承認;本件並無此等例外,故不得以鑑定報告證明甲施用毒品。
  • 五、小結:尿液及其衍生之鑑定報告均無證據能力,法院不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若檢察官另以合法採集之尿液、獨立證人或書證證明,則屬另一證據評價問題,並不因本件違法採尿而當然取得證據能力。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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