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4題

甲同時竊取甲之父親A 及其友人B 二人財物,B 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經檢察官於6 月6 日偵查終結對甲作成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8 月 8 日起算。惟A 另…

題目

甲同時竊取甲之父親A 及其友人B 二人財物,B 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經檢察官於6 月6 日偵查終結對甲作成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8 月 8 日起算。惟A 另於7 月7 日委託律師對甲自訴竊盜罪嫌,試問法院應 如何處理?(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A之自訴原則合法:甲竊取父親A之財物,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屬直系血親間竊盜,須告訴乃論;A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但書,縱檢察官已開始偵查,仍得提起自訴。A並已委任律師,符合第319條第2項自訴強制代理之要求。
  • 二、A、B部分屬單一案件:甲以一行為同時竊取A、B二人財物,侵害二個財產監督權,成立想像競合,屬刑事訴訟法上之單一案件。B之告訴及檢察官就B部分所為緩起訴,與A自訴部分具有不可分關係,不能任意割裂處理。
  • 三、緩起訴與自訴之競合:檢察官已於6月6日就B部分作成緩起訴,A於7月7日自訴時,緩起訴期間尚未起算。依第323條第2項但書、第3項,檢察官得先為緩起訴,自訴人得於緩起訴期間內向檢察官聲請撤銷緩起訴;A不得逕以自訴當然取代撤銷程序。
  • 四、法院之處理:法院應先依第323條第3項處理緩起訴與自訴之競合,不得逕為實體審判;應定期命A向檢察官聲請撤銷緩起訴,或俟8月8日緩起訴期間開始後補正撤銷證明。A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自訴程序違背規定,依第303條第1款諭知不受理。
  • 五、撤銷後之處理:檢察官若依第323條第3項撤銷緩起訴,應依同條第4項將案件移送法院,法院即就A自訴部分及因單一案件效力所及之B部分一併審理;若檢察官未撤銷,緩起訴處分仍有效,法院不得就同一案件為實體判決。此為公訴優先與自訴例外之調和。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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