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3題

甲同時竊取A 所有之金碗及銀碗各一個,A 誤以為只有金碗遭竊,只就 甲竊取金碗罪嫌,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對甲竊取A 金碗罪嫌,作成緩起 訴處分。在緩起訴期間內,A…

題目

甲同時竊取A 所有之金碗及銀碗各一個,A 誤以為只有金碗遭竊,只就 甲竊取金碗罪嫌,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對甲竊取A 金碗罪嫌,作成緩起 訴處分。在緩起訴期間內,A 另發現甲亦同時竊取銀碗,乃就甲竊取銀 碗部分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明屬實,起訴被告甲犯有竊盜銀碗罪嫌。試 問檢察官之起訴是否合法?對緩起訴處分部分有無影響?(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實體關係屬單一案件:甲同時同地竊取A所有之金碗與銀碗,係以一行為侵害A同一財產監督權,應成立一個竊盜罪,金碗與銀碗僅屬同一犯罪事實之部分,具有不可分關係。竊盜罪非告訴乃論,A之告訴僅在促使偵查,不影響犯罪事實之範圍。
  • 二、緩起訴處分效力及於全部:檢察官雖僅就金碗部分作成緩起訴,惟緩起訴係以案件為對象,單一案件之一部處分,其效力應及於全部;銀碗部分亦在緩起訴效力範圍內。檢察官不得因A嗣後發現銀碗,即逕將同一案件之他部割裂起訴。
  • 三、起訴不合法:檢察官於緩起訴期間內,未依第253條之3撤銷緩起訴,即就銀碗部分起訴,係就同一案件重行追訴,違反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及第260條所揭示之一事不再理精神,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依第303條第1款諭知不受理。
  • 四、對緩起訴處分之影響:本件起訴既不合法,並不影響原金碗部分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仍繼續有效,期間屆滿未經撤銷,即發生實質確定力。檢察官不得以同一事實再行起訴,僅於符合第260條各款情形時,始得例外為之。
  • 五、爭議提醒:少數見解可能認為緩起訴僅及於處分書所載金碗事實,銀碗為未經偵查之他部,故起訴合法;惟本文採單一案件一部處分全部效力之見解,較能維護法安定性與一事不再理。考生作答時宜表明所採立場並說明理由。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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