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法
第1題
甲牽著其飼養個性兇猛的土狗到公園遛狗,並未繫上牽繩。途中土狗見 到在公園玩耍的幼童A,兇性大發,朝著A 撲過去。甲見狀急忙上前抱 住土狗轉向,不得已撞向旁邊正在…
題目
甲牽著其飼養個性兇猛的土狗到公園遛狗,並未繫上牽繩。途中土狗見 到在公園玩耍的幼童A,兇性大發,朝著A 撲過去。甲見狀急忙上前抱 住土狗轉向,不得已撞向旁邊正在運動的老人B,導致B 倒地受傷。請 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飼養個性兇猛之土狗,帶往公園卻未繫牽繩,依動物保護法及一般注意義務,負有防止犬隻攻擊他人之義務。土狗撲向幼童A,A之生命、身體法益已陷於現時危難,甲上前抱狗轉向,主觀上係為避免A受害,具避難意思。
- 二、甲因抱狗轉向而撞倒B,B倒地受傷,形式上該當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有傷害結果、甲之碰撞行為與結果間具因果關係,且甲未繫繩並於公園近距離控制犬隻,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預見可能性。甲對B無傷害故意,僅能論過失。
- 三、甲得否依刑法第24條第1項緊急避難阻卻違法,須衡量A與B之利益。A為幼童,面臨犬隻撲咬之生命、身體危難;B僅受身體傷害,甲之避難手段係抱住犬隻轉向,尚難認顯失均衡。惟仍應審查是否「出於不得已」,亦即當時有無其他較小侵害手段。
- 四、爭點在於自招危難。危難係因甲未繫繩所致,甲對此有過失。學說有認為自招危難仍得主張緊急避難,除非行為人係故意製造危難以侵害他人;亦有認為應限縮,僅能依同條但書減輕或免除其刑。甲非故意藉狗傷人,通說多容許其主張避難。
- 五、結論:甲對B原則上不成立過失傷害罪;若採自招危難不得主張避難之見解,則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並得依第24條但書減輕或免除其刑。甲對A未造成傷害,不另成立犯罪;民事上另涉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責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