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法

第2題

甲在速限50 km/h 的市區道路駕駛,見前方路口號誌顯示為綠燈,即踩 下油門將速度提升到80 km/h 要通過路口。不料,騎著腳踏車的A,由 於講電話不專心,…

題目

甲在速限50 km/h 的市區道路駕駛,見前方路口號誌顯示為綠燈,即踩 下油門將速度提升到80 km/h 要通過路口。不料,騎著腳踏車的A,由 於講電話不專心,竟然闖紅燈,突然橫向衝出到甲的車道上,甲剎車不 及直接撞上A,A 當場死亡。事後證明,如果甲未超速,即可及時剎車 而不撞上A。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在市區速限50公里之路段,將車速提升至80公里,已違反道路交通法令之注意義務。A死亡係因甲撞擊所致,若甲未超速即可及時煞停,足認甲之超速行為與A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且超速所提升之風險已實現於死亡結果,客觀歸責要件具備。
  • 二、甲主觀上可預見市區路口可能有違規穿越之行人或腳踏車,仍加速通過,對於A死亡結果有預見可能性,具過失。A講電話、闖紅燈雖屬重大違規,為肇事主因,但僅影響雙方過失比例與量刑,不能阻卻甲之過失責任。
  • 三、信賴原則雖容許交通參與者信賴他人遵守交通規則,但其適用前提係行為人自己亦遵守規範。甲超速20公里,屬重大違規,實務多認其不得主張信賴原則;且本案已證明甲若依速限行駛即可避免結果,結果迴避可能性存在。
  • 四、甲無殺人故意,亦無酒駕或肇事逃逸情事,不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或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其行為該當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法院量刑時得審酌A之與有過失、甲之犯後態度及和解情形。
  • 五、小結:甲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A之闖紅燈與講電話不中斷甲之客觀歸責,僅得作為減輕量刑之參考。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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