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法

第4題

甲開車載A 出遊,至杳無人跡之處看風景,甲突然提議要與A 性交,A 起先拒絕,但甲不斷強力要求,雖然並未動手或出言恫嚇,態度卻越來 越兇惡。A 心想自己與甲體力…

題目

甲開車載A 出遊,至杳無人跡之處看風景,甲突然提議要與A 性交,A 起先拒絕,但甲不斷強力要求,雖然並未動手或出言恫嚇,態度卻越來 越兇惡。A 心想自己與甲體力差距懸殊,當地又無人相助,激怒甲只是 徒增傷害,於是屈從於甲的意思與其性交。在驅車回返途中,甲又和A 說,剛剛性交的過程中感到A 病氣甚重,應是被靈體纏身,需再次性交 始能將陽氣傳入驅趕靈體。A 確實罹患癌症,故信以為真,內心恐懼, 再次答應與甲性交。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第一次性交部分,甲未施強暴、脅迫或恐嚇,但持續強力要求,態度日益兇惡,並利用地處偏僻、無人救助及雙方體力懸殊之情境,使A心生畏懼而屈從。刑法第221條「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不以肢體暴力為限,若已壓抑A之性自主決定,即可能該當。
  • 二、實務多認為,行為人製造使被害人不敢拒絕之壓迫環境,縱未明言加害,若客觀上已使被害人喪失意思自由,仍屬違反意願。甲主觀上知A係因恐懼而順從,仍與之性交,具強制性交故意,此部分可能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 三、第二次性交部分,甲謊稱A遭靈體纏身,須再次性交傳陽氣驅趕,A因罹癌而誤信,心生恐懼後答應。甲係以詐術製造A之動機錯誤;若A之同意係出於對性交性質或醫療效果之誤認,學說有認同意無效,仍成立強制性交;若僅屬動機錯誤,則不構成。
  • 四、我國刑法第229條僅處罰「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為性交」之情形,本案A非誤信甲為配偶,不能適用。A罹癌亦非刑法第225條所稱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或不知抗拒,故第二次行為是否成罪,關鍵在於甲之詐術是否已壓抑A之性自主。
  • 五、甲先後兩次性交,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若均成立強制性交罪,應依數罪併罰;若第二次不成立,僅論第一次之罪。答題時應明確採取見解:本文傾向認第二次行為亦具心理強制,惟因涉及同意效力爭議,須說明理由。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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