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1題
甲因涉嫌販毒遭警方依法監聽。過程中,聽到有人打電話給甲說「要珍 奶兩杯」,甲回答「好,老地方見」,這些談話均被錄下。偵查終結後甲 遭檢察官起訴,審判中有證人證稱…
題目
甲因涉嫌販毒遭警方依法監聽。過程中,聽到有人打電話給甲說「要珍 奶兩杯」,甲回答「好,老地方見」,這些談話均被錄下。偵查終結後甲 遭檢察官起訴,審判中有證人證稱「珍奶」實即毒品之代稱,甲則主張 上述之談話內容不可做為證據。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定位:本題涉及合法通訊監察(communication surveillance)所取得之對話,究屬「本案監聽」或「另案監聽」,以及其證據能力。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8條之1規定,合法監聽所得內容原則上得為證據;若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則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監聽案件具關連性者,例外得為證據。
- 二、本案監聽之判斷:甲因涉嫌販毒遭合法監聽,通話內容「珍奶兩杯」「老地方見」,經證人證明「珍奶」為毒品代稱,且與甲販毒案件具直接關連,非屬監聽案件以外之「其他案件」,而係本案監聽所得。故無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另案監聽補行陳報問題;縱認屬偶然監聽,因與本案具關連性,經法院審查後亦得為證據。
- 三、證據能力:監聽錄音係依合法監聽程序取得,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別規定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亦無違法取證情事。甲自身之回答係被告之陳述,非傳聞;通話對方之陳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監聽錄音係機械性紀錄,且經法定程序取得,得作為證據。若甲爭執錄音內容之真實性,法院應勘驗錄音,必要時傳喚通話人。
- 四、證明力與結論:證人證稱「珍奶」為毒品代稱,僅涉及該對話之證明力,法院仍應綜合監聽譯文、通話對象、交易習慣等補強證據認定。甲主張談話內容不可作為證據,並無理由;惟法院應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並告以要旨,保障甲之辯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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