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4題
甲持槍至超商行搶後逃逸。警員乙到超商瞭解案情,觀看監視錄影器畫 面後,乙確認為就是前科累累的甲犯案。三天後,乙在巡邏時發現甲, 乙遂立即逮捕甲,甲立即供稱槍是丙…
題目
甲持槍至超商行搶後逃逸。警員乙到超商瞭解案情,觀看監視錄影器畫 面後,乙確認為就是前科累累的甲犯案。三天後,乙在巡邏時發現甲, 乙遂立即逮捕甲,甲立即供稱槍是丙借他的,行搶後已經還給丙。乙根 據此線索向法官聲請到搜索票後,持票搜索丙之住宅,果然找到該把手 槍。甲後於審判中主張警員乙的作為均屬違法,取得之手槍不得做為證 據。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逮捕合法性:甲持槍強盜,涉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4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逕行拘提要件。乙為司法警察,於巡邏發現甲後立即逮捕,並應於執行後報請檢察官許可;題目未顯示未報請,不能逕認逮捕違法。甲前科並非逮捕依據,但監視器畫面已足形成犯罪嫌疑。
- 二、甲之供述:逮捕後詢問甲,應依第95條告知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並應全程錄音錄影。題目未顯示乙違反告知義務,甲自動供出槍枝來源,若出於任意,依第156條有證據能力。縱有告知瑕疵,依第158條之2第2項,除惡意違反且非出於自由意志外,非當然排除。
- 三、搜索合法性:甲供稱槍已還丙,乙據此向法官聲請搜索票,經法官核發後持票搜索丙宅,符合第122條第2項「有相當理由可信應扣押物存在」及第128條、第128條之1之令狀原則(warrant requirement)。丙雖為第三人,但槍枝為本案重要證物,搜索範圍與目的具關連性;乙若為司法警察,聲請搜索票應報請檢察官許可,若有程序瑕疵,亦屬第158條之4權衡問題。
- 四、證據能力與結論:扣案手槍係依合法搜索票取得,非違法搜索,亦無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之適用;甲之供述與手槍均有證據能力。甲主張乙之逮捕、搜索均違法,手槍不得作為證據,並無理由。惟法院仍應於審判中調查逮捕、搜索程序之合法性,並給予甲辯論機會。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