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3題

甲因酒駕遭查獲,冒用乙之身分證應訊。後檢察官以該身分證所載之姓 名、性別、年齡、住所等資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簡易判決判決 乙有罪,檢察官發現有誤後,聲請法…

題目

甲因酒駕遭查獲,冒用乙之身分證應訊。後檢察官以該身分證所載之姓 名、性別、年齡、住所等資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簡易判決判決 乙有罪,檢察官發現有誤後,聲請法院將乙改成甲。問法院該如何處理?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問題定性:甲冒用乙身分應訊,檢察官以乙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判決乙有罪。此非判決書誤寫,而係被告同一性錯誤,涉及起訴效力範圍與刑罰權對象,不能以裁定更正方式處理。
  • 二、起訴效力:依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起訴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為乙,法院審判對象亦為乙;甲雖實際應訊,但未經檢察官以甲為被告起訴,法院不得逕對甲審判。檢察官聲請將乙「改成」甲,係變更被告,非更正筆誤,法院應裁定駁回。
  • 三、救濟途徑:本件第一審簡易判決尚未確定者,檢察官應依第455條之1規定,對乙之判決提起上訴,由管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原判決,並為適法處理;判決已確定者,則應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依法再審。法院不得依職權逕行更正被告姓名,否則對甲係未經起訴、未經審判而判決,屬當然違背法令。
  • 四、甲之後續處理:檢察官應另行以甲為被告偵查起訴,甲冒名應訊另涉偽造署押、行使偽造文書等罪,應併予偵辦。對乙之判決經撤銷後,乙不受該判決效力拘束;若已確定,亦應透過非常上訴救濟,以保障乙之權益。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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