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法
第1題
甲男駕車載女友乙以及乙的母親丙到郊外餐廳,想要討論甲、乙計畫結婚 之事。車子行經十字路口,甲無任何疏失竟遭開車闖紅燈的丁撞擊,甲、 乙兩人僅受輕傷,丁則是受到驚…
題目
甲男駕車載女友乙以及乙的母親丙到郊外餐廳,想要討論甲、乙計畫結婚 之事。車子行經十字路口,甲無任何疏失竟遭開車闖紅燈的丁撞擊,甲、 乙兩人僅受輕傷,丁則是受到驚嚇,全身癱軟,而坐在甲車後座的丙由於 直接受撞擊,多處骨折且血流不止。乙女本來已經拿出手機要呼叫救護車 將丙送醫急救,但甲想到丙一直阻攔他跟乙的婚事,遂勸乙不要救丙。乙 因為深愛甲,很想跟甲雙宿雙飛,雖明知不將丙送醫,丙將丟掉性命,但 仍狠下心來,不招救護車將丙送醫,嗣後丙果然因為延誤送醫流血過多死 亡。試問甲、乙觸犯刑法上何罪名?(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本題爭點在於甲、乙對丙死亡結果是否成立不作為殺人罪。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除積極行為外,亦得以不作為方式實現;依第15條第1項,須行為人負有防止結果發生之保證人地位,能防止而不防止,且主觀上具殺人故意。丁闖紅燈致丙死亡,另涉過失責任,與甲、乙之刑責應分別判斷。
- 二、乙為丙之女,基於母女間緊密生活共同體及民法第1114條扶養義務,對丙生命法益負有保護義務,居於保證人地位。乙已拿出手機準備呼救,客觀上能防止死亡結果,卻因甲勸說而消極不送醫;其明知不送醫丙將死亡,仍容任結果發生,具殺人故意,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
- 三、甲與丙無親屬關係,亦非因自己前行為造成車禍,原則上不負保證人地位;其勸說乙不要救丙,係使原無犯意之乙萌生不作為殺人決意,屬刑法第29條第1項之教唆犯。若認甲因駕駛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負救護義務,則可能成立共同正犯;惟甲對事故無過失,此說有爭議,本文採教唆犯說。
- 四、乙若被認定僅違反遺棄義務而無殺人故意,則可能成立刑法第294條第2項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但本題乙明知死亡仍決意不救,應優先論以殺人罪,遺棄罪為法條競合而不另論。甲之教唆行為從屬於乙之殺人正犯,乙成立犯罪,甲始成立教唆殺人;甲無過失,不成立過失傷害。
- 五、結論:乙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不作為殺人罪;甲成立同條之教唆犯。丁闖紅燈部分,對甲、乙之輕傷及丙之死亡另負過失傷害、過失致死責任,與甲、乙不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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