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法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甲男駕車載女友乙以及乙的母親丙到郊外餐廳,想要討論甲、乙計畫結婚
之事。車子行經十字路口,甲無任何疏失竟遭開車闖紅燈的丁撞擊,甲、
乙兩人僅受輕傷,丁則是受到驚嚇,全身癱軟,而坐在甲車後座的丙由於
直接受撞擊,多處骨折且血流不止。乙女本來已經拿出手機要呼叫救護車
將丙送醫急救,但甲想到丙一直阻攔他跟乙的婚事,遂勸乙不要救丙。乙
因為深愛甲,很想跟甲雙宿雙飛,雖明知不將丙送醫,丙將丟掉性命,但
仍狠下心來,不招救護車將丙送醫,嗣後丙果然因為延誤送醫流血過多死
亡。試問甲、乙觸犯刑法上何罪名?(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本題爭點在於甲、乙對丙死亡結果是否成立不作為殺人罪。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除積極行為外,亦得以不作為方式實現;依第15條第1項,須行為人負有防止結果發生之保證人地位,能防止而不防止,且主觀上具殺人故意。丁闖紅燈致丙死亡,另涉過失責任,與甲、乙之刑責應分別判斷。
- 二、乙為丙之女,基於母女間緊密生活共同體及民法第1114條扶養義務,對丙生命法益負有保護義務,居於保證人地位。乙已拿出手機準備呼救,客觀上能防止死亡結果,卻因甲勸說而消極不送醫;其明知不送醫丙將死亡,仍容任結果發生,具殺人故意,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
- 三、甲與丙無親屬關係,亦非因自己前行為造成車禍,原則上不負保證人地位;其勸說乙不要救丙,係使原無犯意之乙萌生不作為殺人決意,屬刑法第29條第1項之教唆犯。若認甲因駕駛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負救護義務,則可能成立共同正犯;惟甲對事故無過失,此說有爭議,本文採教唆犯說。
- 四、乙若被認定僅違反遺棄義務而無殺人故意,則可能成立刑法第294條第2項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但本題乙明知死亡仍決意不救,應優先論以殺人罪,遺棄罪為法條競合而不另論。甲之教唆行為從屬於乙之殺人正犯,乙成立犯罪,甲始成立教唆殺人;甲無過失,不成立過失傷害。
- 五、結論:乙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不作為殺人罪;甲成立同條之教唆犯。丁闖紅燈部分,對甲、乙之輕傷及丙之死亡另負過失傷害、過失致死責任,與甲、乙不成立共同正犯。
甲沒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聽聞擔任遊覽車司機的朋友乙因為生病無法上
班,甲為了既能幫助朋友,自己也能賺點外快,便到乙任職公司佯稱自己
有大客車駕駛執照,且願意幫乙代班。遊覽車公司老闆見甲一臉老實,信
以為真,便讓甲開車出團。孰料,沒開過遊覽車的甲開車技術並不足以駕
駛遊覽車,因為不熟悉大客車後視鏡的使用,在轉彎時雖然已經極為注
意,但仍輾斃一旁騎機車的老翁A。試問甲有何刑責?(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無大客車駕照,佯稱有照受僱代班,因不熟後視鏡於轉彎時輾斃A。應先審究甲是否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其次檢討有無業務過失致死、詐欺取財或偽造文書等罪名。現行刑法第276條已刪除業務過失加重規定,故不再論業務過失致死。
- 二、過失犯以行為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具預見可能性,且結果與義務違反間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為要件。甲明知自己無大客車駕駛資格及經驗,仍承擔駕駛遊覽車之風險,已違反「不具資格不得駕駛大客車」之注意義務;其因不熟悉後視鏡而未發現A,正是該義務違反所實現之風險。
- 三、甲主觀上僅為幫助朋友並賺取外快,並無殺害A之故意;其自認已「極為注意」,顯示相信死亡結果不發生,屬有認識過失或無認識過失,而非未必故意。無照駕駛本身僅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行政罰,不當然構成刑責,但本案已發生死亡結果,仍應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 四、甲佯稱有駕照而受僱,若因此取得報酬,可能另涉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或得利;惟其已實際提供駕駛勞務,雇主整體財產是否受損,應視報酬與勞務對價、是否另受行政罰或民事賠償等具體情形認定,題目未明示,故不逕論。甲未偽造駕照,亦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 五、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與無照駕駛之行政罰併存;民事上並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若甲另有肇事逃逸行為,始另論第185條之4,題目未見。
律師甲受某政治人物的妻子A委任,為A處理案件。甲將部分卷宗帶回家
中閱讀,但因疏忽將卷宗打開放在桌上,不料竟被甲的妻子乙看到一文
件,證實坊間傳聞A被其丈夫家暴一事。乙平常即對該政治人物的言論極
為不滿,遂向甲「曉以大義」,要求將此文件內容傳給媒體報導公諸於世。
甲禁不起乙的勸說洗腦,便跟乙共同將此文件影印後寄給報社刊登。嗣後
A對甲、乙兩人提出告訴,試問甲、乙有何刑責?(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為律師,因執行業務知悉A遭家暴之秘密,將卷宗攜回並與乙共同影印寄交報社,涉及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乙無律師身分,但其要求、參與影印及寄送行為,應檢討是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與甲成立共同正犯,或僅成立教唆犯。
- 二、刑法第316條處罰律師等執行業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甲基於律師身分取得卷宗,該文件內容涉及A之私生活與家暴被害事實,屬他人秘密;甲未經A同意,將之交付媒體刊登,主觀上有洩漏故意,且無正當業務或法令事由,成立本罪。甲將卷宗置於桌上雖有疏失,惟第316條不罰過失,真正可罰者係其後故意影印寄送。
- 三、乙雖非律師,但明知文件係甲因業務持有之秘密,仍以「曉以大義」要求甲公開,並與甲共同影印、寄送,已與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無特定身分者共同實行因身分成立之罪,仍以正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故乙成立第316條之共同正犯。
- 四、乙若僅勸說而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則應論以教唆犯;本題既稱「共同」影印寄送,宜認共同正犯。另文件內容若為真實且與政治人物家暴之公共利益有關,是否成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有爭議;依第310條第3項,能證明真實且非純屬私德者不罰,故刑法上主要仍論第316條。
- 五、結論:甲成立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秘密罪;乙依第31條第1項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得減輕其刑。本罪依第319條須告訴乃論,A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得依法追訴;A另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甲對乙佯稱自己是某黑幫的堂主,手下小弟都兇狠無比,因為前陣子殺了
人,現在正在跑路,想要乙贊助一萬元的跑路費,不然就要叫手下小弟把
乙帶到山上殺死埋掉。乙聽到後驚恐無比,遂湊了一萬元交給甲。嗣經證
實甲事實上只是個小混混,平時只敢做點雞鳴狗盜之事,甲當時對乙所說
殺死埋掉,只是為了唬弄乙,意欲得財而已。試問甲有何刑責?(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佯稱黑幫堂主,以「不給錢就帶到山上殺死埋掉」向乙索取一萬元,乙因恐懼而交付。應依序檢討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第328條強盜罪及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並區別各罪之行為手段與被害人意思自由受侵害程度。
- 二、恐嚇取財罪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為要件。甲虛構黑幫身分及殺人跑路情節,向乙預告將來之生命危害,乙因此驚恐並湊足一萬元交付,二者間具因果關係;甲主觀上具取得財物之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亦已取得財物,成立刑法第346條第1項。
- 三、強盜罪須以強暴、脅迫等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取財或使其交付。乙雖驚恐,但仍能自行判斷並湊錢,尚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甲亦未施以立即之物理強制,故不成立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 四、甲之虛構情節雖含詐術,但乙交付財物之決定係基於對生命危害之恐懼,而非單純因錯誤而處分財產,故不成立詐欺取財。恐嚇取財不要求行為人真有實現惡害之能力或意思,甲事後證實僅為小混混、無殺人真意,仍不影響本罪之成立;其亦未著手殺人,不另論殺人未遂。
- 五、結論:甲成立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其恐嚇危害安全之低度行為為恐嚇取財所吸收,不另論第305條。若甲無不法所有意圖,僅成立第305條;本案既有取財意圖,應論以恐嚇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