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法
第2題
甲沒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聽聞擔任遊覽車司機的朋友乙因為生病無法上 班,甲為了既能幫助朋友,自己也能賺點外快,便到乙任職公司佯稱自己 有大客車駕駛執照,且願意幫乙代…
題目
甲沒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聽聞擔任遊覽車司機的朋友乙因為生病無法上 班,甲為了既能幫助朋友,自己也能賺點外快,便到乙任職公司佯稱自己 有大客車駕駛執照,且願意幫乙代班。遊覽車公司老闆見甲一臉老實,信 以為真,便讓甲開車出團。孰料,沒開過遊覽車的甲開車技術並不足以駕 駛遊覽車,因為不熟悉大客車後視鏡的使用,在轉彎時雖然已經極為注 意,但仍輾斃一旁騎機車的老翁A。試問甲有何刑責?(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無大客車駕照,佯稱有照受僱代班,因不熟後視鏡於轉彎時輾斃A。應先審究甲是否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其次檢討有無業務過失致死、詐欺取財或偽造文書等罪名。現行刑法第276條已刪除業務過失加重規定,故不再論業務過失致死。
- 二、過失犯以行為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具預見可能性,且結果與義務違反間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為要件。甲明知自己無大客車駕駛資格及經驗,仍承擔駕駛遊覽車之風險,已違反「不具資格不得駕駛大客車」之注意義務;其因不熟悉後視鏡而未發現A,正是該義務違反所實現之風險。
- 三、甲主觀上僅為幫助朋友並賺取外快,並無殺害A之故意;其自認已「極為注意」,顯示相信死亡結果不發生,屬有認識過失或無認識過失,而非未必故意。無照駕駛本身僅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行政罰,不當然構成刑責,但本案已發生死亡結果,仍應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 四、甲佯稱有駕照而受僱,若因此取得報酬,可能另涉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或得利;惟其已實際提供駕駛勞務,雇主整體財產是否受損,應視報酬與勞務對價、是否另受行政罰或民事賠償等具體情形認定,題目未明示,故不逕論。甲未偽造駕照,亦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 五、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與無照駕駛之行政罰併存;民事上並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若甲另有肇事逃逸行為,始另論第185條之4,題目未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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