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4題

甲涉犯跨國詐欺罪,於偵查中經法院裁定羈押。嗣於檢察官起訴移審 地方法院時,經法院裁定許可停止羈押,並命被告於交保後交付護照 及台胞證,期間為一年。如甲不服此裁定…

題目

甲涉犯跨國詐欺罪,於偵查中經法院裁定羈押。嗣於檢察官起訴移審 地方法院時,經法院裁定許可停止羈押,並命被告於交保後交付護照 及台胞證,期間為一年。如甲不服此裁定,應如何提起救濟?其理由 為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裁定之性質與救濟途徑 法院於起訴移審時裁定許可停止羈押,並命甲交保後交付護照及台胞證一年,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6款「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所為之附條件處分,性質上屬關於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依第404條第1項第2款,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之裁定得提起抗告,故甲應循抗告程序救濟,而非聲明異議或準抗告。
  • 二、抗告之程序與期間 依第406條,抗告期間為送達裁定後五日;第407條規定應以抗告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第409條第1項明定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得於抗告法院裁定前裁定停止執行。甲應於五日內提出抗告狀,具體指摘原裁定違法或不當,並得依第116條之2規定同時聲請法院變更或撤銷附條件處分,以爭取暫時解除交付護照之義務。
  • 三、抗告理由一:法律解釋與期間裁量 第116條之2第1項第6款明定「護照、旅行文件」,台胞證性質上為臺灣地區人民往來大陸地區之旅行證件,尚可涵蓋於「旅行文件」之內。較有爭議者為「期間一年」:條文僅規定「定相當期間」,法院應依個案逃亡風險、涉案情節、生活及職業需要酌定,不得機械式一律定為一年,否則違反個案權衡義務而有裁量濫用之違法。
  • 四、抗告理由二:比例原則與基本權干預 交付護照、台胞證涉及憲法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及第22條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須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甲涉跨國詐欺,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扣留護照具適當性;惟若限制出境、定期報到或科技設備監控已足以達成目的,則全面扣留一年可能過度。甲應主張原裁定未說明何以其他較輕手段不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 五、結論與後續救濟 甲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向原審地方法院提出抗告狀,請求撤銷或變更交付護照、台胞證一年部分,並聲請改以限制出境、定期報到或縮短期間替代。抗告法院如認抗告無理由而駁回,因屬程序裁定,原則上不得再抗告(第415條第1項),甲宜改以聲請變更或撤銷附條件處分持續救濟,並於本案審理中主張原裁定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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