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1題
甲於111年2月擔任A直轄市某局局長期間,將自己與友人乙親密合照上傳 至公開之通訊軟體,隨即經大量媒體報導,該等親密照片疑似拍攝於公務 場所,乙因私生活遭公開而…
題目
甲於111年2月擔任A直轄市某局局長期間,將自己與友人乙親密合照上傳 至公開之通訊軟體,隨即經大量媒體報導,該等親密照片疑似拍攝於公務 場所,乙因私生活遭公開而承受身心痛苦。請依據公務員相關法令,說明 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義務,並可能經何種程序後,遭受何種懲戒? (3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身分與規範適用:甲為直轄市一級機關局長,屬政務人員,也是公務員服務法所稱公務員。其行為時若適用修正前服務法,應遵守第5條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修正後第6條則明定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並負第1條忠心努力執行職務之義務。
- 二、違反義務之判斷:甲將與乙之親密合照上傳公開通訊軟體,使媒體得以散布,侵害乙之隱私權、肖像權及人格尊嚴;照片疑拍攝於公務場所,另涉公物使用與場地管理失當。其行為足以使人民質疑機關首長之品位與廉潔,屬言行不檢、損害政府信譽,難以推卸違反服務法保持品位義務之責任。
- 三、責任層次:刑事上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妨害秘密或誹謗罪;民事上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財產損害及慰撫金;行政上則有懲戒、考績及政治責任。甲如為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年終考績,主要承擔懲戒責任與辭職之政治責任。
- 四、懲戒程序: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者,應受懲戒。直轄市局長屬簡任級,應由主管長官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必要時得先行停止職務,程序採一級二審。
- 五、可能處分與小結:懲戒法院得視情節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記過或申誡;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減俸。審酌時應遵守比例原則,並給予陳述意見及委任律師之機會。若甲屬常務職,另可能依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考列丁等而免職。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