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題

甲為任職乙機關之公務員,收受年終考績乙等處分後,為了釐清考績評分 之始末,並評估提起救濟之可能,向乙機關申請閱覽該年度之平時考核 表。請問乙機關依據現行相關法令…

題目

甲為任職乙機關之公務員,收受年終考績乙等處分後,為了釐清考績評分 之始末,並評估提起救濟之可能,向乙機關申請閱覽該年度之平時考核 表。請問乙機關依據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得否否准甲之申請?若乙機關否 准,甲得如何請求行政救濟?(2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申請權基礎:甲申請閱覽者為本人年度平時考核表,性質上屬人事資料及政府資訊。惟年終考績屬對公務員之內部人事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不適用該法第46條卷宗閱覽規定,甲不得據以主張當然之閱覽權。
  • 二、否准之依據:平時考核表含主管逐級考評意見,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稱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其內容亦涉第三人評語與個人隱私,同條項第6款亦得限制公開。考績法第14條第2項僅於擬考列丁等時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乙等並無相應程序請求權,故乙機關原則上得否准。
  • 三、例外與界限:惟甲仍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10條請求查詢、閱覽本人個人資料;機關僅於有妨害公務執行或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時始得拒絕,並宜以去識別化、摘要或遮隱主管姓名方式提供,以兼顧資訊公開與機關內部意見之保護,否准並應附具理由。
  • 四、救濟途徑:甲對否准處分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認屬管理措施,亦得依第77條提起申訴、再申訴。就考績乙等本身,因未改變身分,依釋字第298號意旨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否准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申請,則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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