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經建行政 商事法

第4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 人壽保險公司(下稱A 公司)投保繳費十五 年期之終身人壽保險,約定繳費方式為年繳。甲繳費五年後,因投資失 利,無力按期繳納保險費,而A…

題目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 人壽保險公司(下稱A 公司)投保繳費十五 年期之終身人壽保險,約定繳費方式為年繳。甲繳費五年後,因投資失 利,無力按期繳納保險費,而A 公司依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在保單價 值準備金墊繳保險費而仍有不足時,A 公司經合法催告後,通知甲系爭 保險契約效力停止。而在系爭保險契約停效三個月後,甲身體狀況出現 重大變化,經常咳嗽出血、全身倦怠,甲擔心自己可能罹患不治之症, 故通知A 公司其欲補繳保險費及相關費用辦理復效。請詳附理由回答下 列問題: A 公司得否要求甲進行健康檢查,以決定是否同意復效?(10 分) 倘若甲在系爭保險契約停效一年後,身體狀況才出現重大變化,此時, 甲通知A 公司其欲辦理系爭保險契約復效,並赴A 公司指定之醫療 院所進行健康檢查,而檢查結果發現甲罹患絕症。此時,A 公司得否 拒絕甲之復效申請?(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契約效力停止;第3項規定,停效後要保人得於2年內申請復效,保險人得要求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不得拒絕復效。本件A已合法催告並通知停效,甲申請復效未逾2年。
  • 二、問題一:A得要求甲進行健康檢查。所謂「可保證明」不以書面問卷為限,健康檢查係評估被保險人危險程度之具體方法;甲停效3個月後出現咳血、全身倦怠等重大變化,A為判斷是否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自得要求甲至指定醫療院所檢查。惟要求應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及比例原則,不得逾越評估所需,費用宜由保險人負擔。
  • 三、要求健康檢查之限制:若契約已明定復效不以健康檢查為必要,或A僅為拖延、重複要求而無正當理由,即屬權利濫用。A並應注意保險法第116條第4項之期間:未於15日內要求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可保證明後15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甲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A得因無法評估危險而拒絕復效。
  • 四、問題二:甲於停效1年後始出現重大變化,並赴指定醫院檢查發現罹患絕症,A得拒絕復效。因絕症屬危險程度之重大變更,且已達拒絕承保之程度,符合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不得拒絕」之例外。此與停效3個月時僅有症狀、尚未確診之情形不同。
  • 五、A拒絕復效仍應遵守程序:須於收到可保證明後15日內為拒絕之通知,並敘明理由;逾期未拒絕,依第116條第4項視為同意復效,縱檢查發現絕症亦同。若A合法拒絕,契約維持停效,A於停效期間不負保險責任;甲得依契約約定辦理減額繳清、展期保險或請求解約金。結論:問題一為肯定,問題二亦為肯定,但均受15日期間及誠信原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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