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經建行政 商事法

第1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公告於民國111 年6 月 10 日召開年度股東常會,並依法發出開會通知並完成相關公告程序,甲 持有A 公司已發行股…

題目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公告於民國111 年6 月 10 日召開年度股東常會,並依法發出開會通知並完成相關公告程序,甲 持有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5%之普通股並持續超過1 年,甲對開會 通知中一項報告案有意見,該案為有關公司現金股利分配案,甲認為公 司保留太多盈餘,但卻無任何未來擴大營運之說明,且A 公司近年有幾 件轉投資於基改食品事業,甲認為此種投資不僅風險太高,亦有違生物 倫理,已多次發函要求公司停止此類投資。因此,甲於收到開會通知後 與其律師商議提出股東會議案內容如下: 案由:調整現金股利發放數額及轉投資案。 說明:A 公司保留太多盈餘,提請股東決議將現金股利分配自董事會報 告案之每股配發3 元提高至每股5 元;若董事會拒絕調整,請董 事會協助修改提案,改為提請股東決議公司保留之盈餘不得轉投 資於任何基改食品事業,除非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甲提出上述書面提案要求A 公司提交於股東會表決,您為A 公司法務 長,請您為董事會說明股東甲得否提出以上股東會提案以及其所提議案 適法性分析供董事會參考,請分就股東提案內容及程序適法性、要求董 事會協助修改提案內容等爭點詳予說明。(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股東提案權之要件: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於公司公告受理期間內,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甲持股3.5%且逾1年,符合持股門檻;惟須於停止過戶日前公告之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內提出,並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參與討論。若逾期或未依式提出,董事會得不列入議案。
  • 二、一案一項與字數限制:股東提案以300字為限,且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甲之提案同時包含「提高現金股利至每股5元」與「限制盈餘轉投資基改食品事業」兩項,後者並以董事會拒絕調整為備位條件,實質上非單一議案,程序上已有瑕疵;董事會得據此全部不列入。
  • 三、提高現金股利之適法性:盈餘分派議案依公司法第228條由董事會編造,第230條提請股東常會承認。股東會得否逕行將每股3元提高為5元,學說實務有爭議:肯定說認為股東會為最高意思機關;否定說認為盈餘分派涉及公司財務規劃與董事會業務執行權,股東會僅能承認或否決,不得自行變更。且提高股利仍不得違反第232條法定盈餘公積及第235條股東平等原則。
  • 四、限制轉投資之適法性:轉投資基改食品事業屬公司業務執行事項,依公司法第202條原則由董事會決議,非股東會法定或章程所定權限。甲以普通決議要求「未經股東會通過不得轉投資」,將架空董事會權限,逾越股東會權限,董事會得拒絕列入。若欲限制,應依第277條提出章程修正案,明定於章程並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始生拘束力。
  • 五、要求董事會協助修改提案:第172條之1並未課予董事會協助修改股東提案之義務;提案之修正應由甲於受理期限內自行為之,董事會僅得審查要件後決定列入或不列入,不得代為變更實質內容。若董事會自願採納而成為董事會提案,則屬另一程序。結論:甲之提案有逾期、一案兩項及逾越權限之風險,董事會宜不列入,並請甲改提單一、權限內之議案。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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