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經建行政 商事法

第1題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A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 同)1億元、每股面額為10元。關於公司盈餘分派A公司章程第18條第1項、 第2項分別規定「本公…

題目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A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 同)1億元、每股面額為10元。關於公司盈餘分派A公司章程第18條第1項、 第2項分別規定「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其分派如下:1.提繳稅捐。 2.彌補累積虧損。3.預估保留員工與董事酬勞。4.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 餘公積。5.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將 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並得出席過 半數同意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甲為A公司股東,持 有無表決權特別股11萬股,認為公司現金股利分派決定權應回歸至股東 會,故而在本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向董事會提出以下議案,要旨略為「刪 除章程第18條第1項第5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等文字」、「刪除 第18條第2項」。惟甲前開提案在A公司董事會審查後被拒絕列入議案,理 由略為「一、甲為無表決權股東,並無提案權;二、提案非股東會所得決 議者;三、提案數量超過一項。」關於A公司董事會拒絕甲之提案,請詳 細分析是否有理由?(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提案權主體: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的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A公司資本額1億元、每股10元,已發行1,000萬股,1%即10萬股;甲持有11萬股,已達門檻。法條並未排除無表決權股東,經濟部函釋亦認為提案權與表決權是不同權能。因此,董事會以「無表決權即無提案權」為由拒絕,尚非有據,惟學說上有反對見解。
  • 二、提案內容之定性:甲提案刪除章程第18條第1項第5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等文字及第2項,性質上均屬章程修正。依公司法第277條,章程變更屬股東會職權;第240條第5項現金分派授權亦以章程訂明為前提。因此,甲提案屬於股東會所得決議的事項,董事會理由二「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並無理由。
  • 三、權限界限之辨明:盈餘分派議案的提出專屬董事會(公司法第228條、第230條),股東不得逕行提案分派盈餘。甲之提案須定性為章程修正案;若實質上要求股東會自行決定現金股利,即逾越股東會權限。此為董事會可能之抗辯,應予辨明;惟本件提案文字係修正章程,尚在權限內。
  • 四、提案數量:第172條之1第1項但書明定「以一項為限,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甲提出兩項議案,形式上違反一項限制,董事會拒絕列入,形式上非無依據。惟兩案目的同一,均在回復股東會盈餘分派決定權,且條文相互關連,宜實質認定為一案而從寬處理,以免過度限制股東提案權。
  • 五、結論:理由一、二均無理由;理由三形式上可採,惟應實質審查兩案是否具一體性。建議董事會實質判斷,若認屬一案即應列入,並於召集通知載明理由;甲亦宜合併為單一提案,或依公司法第189條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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