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經建行政 商事法
第2題
甲為清償對乙之債務,簽發未記載金額之本票交予乙,並與乙約定於新臺 幣(下同)10萬元範圍內得視債務返還狀況乙自由補充。詎料,乙事後補 充填寫20萬元後再背書轉讓…
題目
甲為清償對乙之債務,簽發未記載金額之本票交予乙,並與乙約定於新臺 幣(下同)10萬元範圍內得視債務返還狀況乙自由補充。詎料,乙事後補 充填寫20萬元後再背書轉讓予不知情之丙,作為其購買二手汽車之價金。 丙取得本票後再以18萬元為對價,轉讓予知悉甲、乙間前開約定之丁。執 票人丁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時,甲得否主張「本票簽發時未記載金額,缺少 應記載事項而無效」、「乙違反甲、乙間之補充約定」、「丁知悉甲、乙間之 補充約定」等抗辯,拒絕給付票款?請仔細分析並具體作答。(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空白授權票據之效力: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應記載事項者票據無效,但第2項明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文義行使權利,發票人不得以原欠缺事項主張無效。甲簽發未載金額本票並授權乙補充,屬空白授權票據,實務(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3896號等)與學說均認有效。因此,甲主張「簽發時未記載金額而無效」,對善意執票人並無理由。
- 二、對乙之抗辯:甲、乙約定乙僅得於10萬元範圍內補充,乙逾越授權填寫20萬元,屬補充權濫用。甲對乙得依原因關係及授權範圍抗辯,僅於10萬元範圍內負票據責任,就逾額部分得拒絕給付。此為甲對直接後手之人的抗辯。
- 三、對丙之抗辯:丙不知甲乙間約定,為善意執票人。依第11條第2項,甲不得以票據原欠缺應記載事項對抗丙;依第13條本文,甲亦不得以自己與乙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善意之丙。因此,甲對丙須依票據文義負20萬元責任,不得拒絕。
- 四、對丁之抗辯:丁知悉甲乙間補充約定,非善意。依票據法第13條但書,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之。丁明知乙僅得於10萬元內補充,仍受讓20萬元票據,甲得對丁主張乙逾越授權之抗辯,僅於10萬元範圍內負責。丁以18萬元有償受讓,尚非顯不相當對價,不適用第14條第2項,惟其惡意仍受第13條但書規範。
- 五、結論:甲三項抗辯中,「票據無效」並無理由;「乙違反補充約定」對乙有理由、對善意丙無理由;「丁知悉」對丁有理由,甲得拒絕給付超過10萬元部分。丁若主張善意,應就其不知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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