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經建行政 商事法

第4題

X公司擁有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A船舶,於2023年1月時與甲締 約,以其所有之A船舶,自菲律賓宿霧港出發,載運甲託運的貨物至臺灣 臺北港,運費30…

題目

X公司擁有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A船舶,於2023年1月時與甲締 約,以其所有之A船舶,自菲律賓宿霧港出發,載運甲託運的貨物至臺灣 臺北港,運費30萬元,其中20萬元,甲與X公司締約時即已付款。A船舶 抵達臺北港時,因船舶發生故障而遲延到港導致甲有損失50萬元;X公司 於此趟航行亦積欠船員乙、丙、丁等人薪資各50萬元。於A船舶抵達臺北 港時,X公司即委由戊進行修繕,修繕費用500萬元。X公司於2022年時, 即以A船舶設定船舶抵押權向自然人己借款1,500萬元。於戊將A船舶修繕 完畢而尚未交付於X公司時,X公司因無力支付500萬元之修繕費用及其他 債務,A船舶遂被拍賣,拍得價金2,000萬元,此時,X公司所有財產僅剩 A船舶之拍賣價金及甲未付之運費。甲主張其雖積欠X公司運費10萬元, 但X公司之遲延亦造成50萬元之損失,故其得以主張抵銷;船舶抵押權人 己亦主張就A船舶拍得之價金於其債權之1,500萬元內全額優先受償。試 具明理由說明甲、己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之抵銷要件:甲積欠運費10萬元,X公司因船舶故障遲延到港致甲損失50萬元。依民法第334條,二人互負金錢債務且均屆清償期者,得抵銷。惟運送人得否免責,應先依海商法第47條、第53條判斷:若故障係發航前未盡適航注意,或運送人有故意、重大過失,應負賠償責任,甲之抵銷有理由;若屬發航後船舶瑕疵或航行過失,依第53條本文免責,甲即無債權可抵銷。題目未載故障時點,應分別論述。
  • 二、抵銷與海事優先權之衝突:運費依海商法第27條為海事優先權之標的。若允許甲以其普通債權抵銷運費,將使優先權人(船員、抵押權人)無從就該運費受償,實質上使普通債權優先於優先權。學說有主張此際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或認抵銷不得對抗優先權人者。故甲之抵銷縱符合民法要件,仍不宜對抗優先權人。
  • 三、己之船舶抵押權:X公司於2022年以A船舶設定抵押權向己借款1,500萬元,依海商法第31條、第32條應以書面設定,第33條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有效,且依第24條第2項,海事優先權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
  • 四、優先權與留置權之競合:船員乙、丙、丁薪資各50萬元,合計150萬元,屬第24條第1項第1款之海事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戊之修繕費500萬元,現行海商法已刪除修繕費優先權,非海事優先權;惟戊修繕完畢尚未交付,仍占有船舶,得依民法第928條主張留置權,留置權亦優先於抵押權。
  • 五、分配與結論:拍賣價金2,000萬元,先清償船員薪資150萬元,次清償戊留置權500萬元,餘1,350萬元始由己之抵押權受償。故己主張1,500萬元全額優先受償,無理由,僅得於1,350萬元範圍內受償。甲之抵銷部分,若運送人應負遲延責任,甲得抵銷10萬元,惟不得對抗優先權人;若運送人依第53條免責,甲不得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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