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6題
下列選項中關於撤銷法律行為之行使方式,何者與其他選項不同?
題目
下列選項中關於撤銷法律行為之行使方式,何者與其他選項不同? A. 贈與契約生效後,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B.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撤銷該無償行為 C.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撤銷該無償行為 D. 收養子女,違反第1074 條(單獨收養)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撤銷該收養行為
官方答案
- 答案:A. 贈與契約生效後,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解析
撤銷權之行使方式有兩種:一為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一為須聲請法院撤銷。A之贈與撤銷,依民法第408條,由贈與人於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向受贈人為撤銷之意思表示即可,屬單獨行為,不須法院介入。B之債權人撤銷權依民法第244條、C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保全撤銷依民法第1020條之1,均須聲請法院撤銷;D之收養違反民法第1074條者,依民法第1079條之5,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三者皆須經法院形成判決,故A與其他選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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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