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7題
關於民事請求權行使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民事請求權行使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 定作人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官方答案
- 答案:B. 定作人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析
依民法第514條第1項,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誤植為二年,故為錯誤。A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C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承攬人報酬請求權因二年不行使而消滅;D依民法第456條第1項,出租人對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亦為二年,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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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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