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24題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設定抵押權?
題目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設定抵押權? A. 地上權 B. 典權 C. 不動產役權 D.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
官方答案
- 答案:C. 不動產役權
解析
依民法第881條第2項準用第854條,抵押權之標的物以不動產及地上權、農育權、典權、永佃權為限。不動產役權屬用益物權之一種,但非民法明定得為抵押權標的之權利,且因其附從主不動產而存在,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地上權(A)、典權(B)及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D)均屬法律明定得設定抵押權之權利,其中區分所有權性質上屬建物所有權之特種形式,自得設定抵押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