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題

甲因急需資金,於110 年1 月1 日向乙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並約定於110 年12 月31 日返還本金及利息。甲於同年2 月1 日未經乙同意,…

題目

甲因急需資金,於110 年1 月1 日向乙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並約定於110 年12 月31 日返還本金及利息。甲於同年2 月1 日未經乙同意,與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甲之債務。乙認為丙之資力不足,不承認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約定之利率過高,超過法定週年百分之十六,故該消費借貸契約無效 B. 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於未獲乙承認前,甲丙得隨時撤銷該債務承擔契約 C. 若乙承認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後,丙得以甲原可主張之抗辯事由對抗乙 D. 甲積欠乙之本金及利息若已屆清償期,而甲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由乙決定抵充之順序

官方答案

  • 答案:C. 若乙承認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後,丙得以甲原可主張之抗辯事由對抗乙

解析

民法第 301 條:債務人得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須經債權人承認始對債權人發生效力。乙承認後,丙成為新債務人,依第 304 條得以甲原可主張之抗辯事由對抗乙,故 C 正確。A 錯:利率超過法定上限(16%)僅致超過部分無效,契約本身不無效。B 錯:未經債權人承認前,債務承擔契約僅在甲丙間有效,不得隨意撤銷。D 錯:清償不足時,抵充順序依民法第 329 條法定順序(費用→利息→本金),非由債權人決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