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2題
甲有A 建地及B 農地,就出售A 建地事務,甲與乙訂立委任契約,約定報酬為成交價之百分之五,並授予其代理權。嗣後,乙以甲名義代理分別出售A 建地予丙及B 農地予…
題目
甲有A 建地及B 農地,就出售A 建地事務,甲與乙訂立委任契約,約定報酬為成交價之百分之五,並授予其代理權。嗣後,乙以甲名義代理分別出售A 建地予丙及B 農地予丁,兩筆交易均已經簽訂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建地之買賣契約有效、B 農地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B. 若甲終止其與乙間委任契約,甲仍須依約移轉登記並交付A 建地予丙 C. 乙處理委任事務,應依甲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D. 就委任移轉土地所有權之事務,處理權及代理權之授與,皆應以文字為之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處理委任事務,應依甲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解析
本題考核民法委任契約與代理權授與之規定。選項A正確:乙受委任出售A建地,屬授權範圍內代理行為,買賣契約有效;出售B農地逾越授權範圍,屬無權代理,效力未定(民法第104條)。選項B正確:委任契約雙方得隨時終止(民法第543條),但終止不影響已完成之代理行為效力,丙為善意第三人,甲仍負移轉登記交付義務。選項C錯誤: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民法第537條),此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強化,非一般注意義務。選項D正關:委任移轉土地所有權之事務,處理權(委任契約)及代理權授與,依民法第535條、第104條及土地法相關規定,應以文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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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