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甲因急需資金,於110 年1 月1 日向乙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並約定於110 年12 月31 日返還本金及利息。甲於同年2 月1 日未經乙同意,與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甲之債務。乙認為丙之資力不足,不承認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約定之利率過高,超過法定週年百分之十六,故該消費借貸契約無效 B. 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於未獲乙承認前,甲丙得隨時撤銷該債務承擔契約 C. 若乙承認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後,丙得以甲原可主張之抗辯事由對抗乙 D. 甲積欠乙之本金及利息若已屆清償期,而甲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由乙決定抵充之順序

參考解答

  • 答案:C. 若乙承認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後,丙得以甲原可主張之抗辯事由對抗乙

解析:民法第 301 條:債務人得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須經債權人承認始對債權人發生效力。乙承認後,丙成為新債務人,依第 304 條得以甲原可主張之抗辯事由對抗乙,故 C 正確。A 錯:利率超過法定上限(16%)僅致超過部分無效,契約本身不無效。B 錯:未經債權人承認前,債務承擔契約僅在甲丙間有效,不得隨意撤銷。D 錯:清償不足時,抵充順序依民法第 329 條法定順序(費用→利息→本金),非由債權人決定。

第2題

甲有A 建地及B 農地,就出售A 建地事務,甲與乙訂立委任契約,約定報酬為成交價之百分之五,並授予其代理權。嗣後,乙以甲名義代理分別出售A 建地予丙及B 農地予丁,兩筆交易均已經簽訂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建地之買賣契約有效、B 農地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B. 若甲終止其與乙間委任契約,甲仍須依約移轉登記並交付A 建地予丙 C. 乙處理委任事務,應依甲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D. 就委任移轉土地所有權之事務,處理權及代理權之授與,皆應以文字為之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處理委任事務,應依甲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解析:本題考核民法委任契約與代理權授與之規定。選項A正確:乙受委任出售A建地,屬授權範圍內代理行為,買賣契約有效;出售B農地逾越授權範圍,屬無權代理,效力未定(民法第104條)。選項B正確:委任契約雙方得隨時終止(民法第543條),但終止不影響已完成之代理行為效力,丙為善意第三人,甲仍負移轉登記交付義務。選項C錯誤: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民法第537條),此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強化,非一般注意義務。選項D正關:委任移轉土地所有權之事務,處理權(委任契約)及代理權授與,依民法第535條、第104條及土地法相關規定,應以文字為之。

第3題

名譽權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被害人之救濟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 被害人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B. 被害人得請求法院防止其侵害 C. 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聲請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D. 被害人得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參考解答

  • 答案:C. 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聲請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解析: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名譽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其侵害(A、B選項正確)。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聲請,命加害人為適當之處分(如登報道歉、公開道歉),以回復其名譽,非強制命「公開道歉」之判決,故C敘述錯誤。D選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名譽權受侵害得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正確。

第4題

甲庭院樹木茂密、樹枝橫出圍牆,並觸及人行道上方的配電纜線。颱風即將來襲前夕,乙為避免可能因前開情形而導致電線走火或附近區域停電,並保障甲之安全,遂對於碰觸配電纜線之樹枝等進行修剪。甲知悉後甚為憤怒,遂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之行為因符合緊急避難之規定,故無不法 B. 乙修剪樹枝若未逾越必要程度時,甲之主張為無理由 C. 乙之行為屬於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急迫危險之緊急管理 D. 乙對於因緊急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參考解答

  • 答案:D. 乙對於因緊急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解析:乙修剪甲之樹枝,係為免除甲及附近居民生命、身體、財產之颱風急迫危險,並管理甲之事務,符合民法第175條緊急管理;若未逾必要程度,依第150條緊急避難及第175條,乙不負賠償責任。惟第175條明定管理人僅於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負責,D卻稱「除有故意者外」不負責,將免責範圍限縮為故意,與法條不符。故D錯誤。

第5題

即將調派國外之甲將其所有A 屋一棟出售乙,價金一千五百萬元。甲乙雙方約定,由丙作為保證人,乙僅須先支付頭期款三百萬元,其餘分十二個月分期支付。甲於乙支付頭期款後,便將A 屋移轉給乙後,並出國赴任。二年後甲回國述職,發現乙未依約將剩餘價款匯入甲指定之帳戶,向乙請求時,復發現A 屋已轉賣予丁,乙已不知去向,遂向丙請求支付剩餘價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保證契約存在於乙、丙兩人之間 B. 丙係以其所有財產作為其責任之總擔保 C. 因丙享有先訴抗辯權,故得拒絕甲之請求 D. 丙關於該項保證債務之負擔,不能較乙為重

參考解答

  • 答案:A. 保證契約存在於乙、丙兩人之間

解析:保證契約係保證人(丙)與債權人(甲)間所成立,非乙、丙兩人間(民法第737條),故A敘述「存在於乙、丙兩人之間」錯誤。B選項:保證人以其所有財產為債務履行之總擔保(民法第737條),正確。C選項: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4條),得拒絕債權人請求,正確。D選項:保證人之責任不得較主債務人為重(民法第739條),正確。

第6題

下列有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相鄰關係產生的不動產所有權擴張或限制具有物權效力,須經登記才生效 B. 相鄰關係須考量土地所有人與鄰地所有人間之利益並為合理而必要之利益衡量 C. 民法相鄰關係規定有通行、侵入、排水、用水、根枝、果實等內容 D. 相鄰關係之規定於地上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皆有準用

參考解答

  • 答案:A. 相鄰關係產生的不動產所有權擴張或限制具有物權效力,須經登記才生效

解析:相鄰關係為物權法上鄰地關係,其效力直接由法律規定產生,不須經登記即生效力(民法第785條以下),屬法定物權,故A敘述「須經登記才生效」錯誤。B選項:相鄰關係須衡量雙方利益,為合理必要之利益衡量(民法第785條),正確。C選項:民法第785條至第795條規定相鄰關係內容含通行、侵入、排水、用水、根枝、果實等,正確。D選項:相鄰關係規定於地上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準用之(民法第795條),正確。

第7題

下列關於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以質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質物取償 B. 出質人若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時,受質人無法取得其質權 C. 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得受賠償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D. 共有之動產設定質權時,共有人間關於質物使用之約定,對非因過失而不知該約定之質權人不具有拘束力

參考解答

  • 答案:B. 出質人若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時,受質人無法取得其質權

解析:質權為物權,受質人取得質權以出質人有處分權為要件,但出質人無處分權時,若受質人善意取得(如動產質權之善意取得,民法第903條準用第760條),仍可能取得質權,故B敘述「受質人無法取得其質權」過於絕對,錯誤。A選項:以質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質物取償(民法第906條),正確。C選項:抵押權人對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得受賠償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民法第859條),正確。D選項:共有動產設定質權,共有人間關於質物使用之約定,對非因過失而不知該約定之質權人不生效力(民法第826條之1準用),正確。

第8題

甲現年17 歲,在法定代理人不知情之情況下,甲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有效? A. 甲拒絕乙表示以五千元出售動漫套書之要約 B. 甲受領丙授與代理權之意思表示 C. 甲贈與丁腳踏車一台 D. 甲拋棄其所有A 車一部之所有權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受領丙授與代理權之意思表示

解析:限制行為能力人(17歲)受領授與代理權之意思表示,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單獨為之即有效(民法第79條、第105條),故B正確。A選項:拒絕要約非法律行為,非屬民法行為能力規範範圍,惟拒絕出售要約屬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為之經撤銷後視為無效,非「有效」。C選項:贈與腳踏車屬處分財產行為,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單獨為之可撤銷,非有效。D選項:拋棄所有權屬處分權利行為,亦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單獨為之可撤銷,非有效。

第9題

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關於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不得歸屬於自然人 B. 不得歸屬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C. 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D. 無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歸屬於法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參考解答

  • 答案:D. 無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歸屬於法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解析: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順位:1. 章程規定者從其規定;2. 無章程規定,依總會決議指定之同類公益法人;3. 無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歸屬於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法第45條)。D選項稱「無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歸屬於法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錯誤,應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非限定為「中央」。A選項:不得歸屬自然人,正確。B選項:不得歸屬營利團體,正確。C選項: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正確。

第10題

甲受丁脅迫,贈與乙某名錶,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乙隨即轉售給善意的丙,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經查,乙並不知甲受丁脅迫之情事。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甲得主張撤銷其與乙之贈與契約,其撤銷並得對抗善意之丙 B. 甲係受第三人丁脅迫,乙非明知或可得而知,甲不得主張撤銷其與乙之贈與契約 C. 丙不得依民法第801 條及第948 條規定主張動產善意取得 D.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與物權契約,均為無效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得主張撤銷其與乙之贈與契約,其撤銷並得對抗善意之丙

解析:甲受脅迫贈與,依民法第 92 條得撤銷意思表示。贈與為無償行為,受贈人乙非善意第三人,撤銷權可對抗乙。乙轉售予善意第三人丙,依第 93 條第 2 項,撤銷權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贈與不適用動產善意取得之第 948 條),故 A 正確。B 錯:第三人脅迫,受贈人乙不知情不影響撤銷權。C 錯:丙雖善意,但贈與不適用動產善意取得保護。D 錯:乙丙間買賣契約有效,丙取得所有權,但甲仍得行使撤銷權對抗丙。

第11題

有關居間人之報酬請求權及費用償還請求權,下列何者錯誤? A.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B.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 C.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如報酬已為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D.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參考解答

  • 答案:C.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如報酬已為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解析:民法第568條規定,居間人須因報告或媒介而契約成立,始得請求報酬;第569條規定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第571條則剝奪居間人違反委託人義務而利於相對人時之報酬及費用請求權。婚姻居間部分,現行第573條僅規定無報酬請求權,未明文賦予已給付者返還請求權;該給付屬履行道德上義務,依第180條第1款不得請求返還。故C後段「得請求返還」錯誤。

第12題

甲承攬乙的住宅裝修工程,因甲之裝修工人丙施工不慎釀成火災,造成乙的住宅及屋內原有之家具及設備(沙發座椅、床組、冰箱等)全部燒毀,在現場的乙也因此身受重傷。試問:乙欲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按現行實務見解,其法律依據,下列何者錯誤? A. 乙得依據民法第227 條規定,請求住宅、屋內原有之家具設備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 B. 乙得依據民法第4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住宅、屋內原有之家具設備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 C. 乙得依據民法第224 條規定,主張甲就丙之過失,與甲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 D. 乙得依據民法第495 條第2 項規定,解除契約

參考解答

  • 答案:B. 乙得依據民法第4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住宅、屋內原有之家具設備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

解析:實務認為,承攬人施工不慎燒毀定作人原有住宅、家具並致傷,係加害給付,侵害定作人之固有利益,應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請求賠償。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僅限於工作本身瑕疵所生之損害,不及於工作以外之身體、家具等固有利益;丙為甲之履行輔助人,甲依第224條負同一責任。住宅燒毀致不能達使用目的,乙得依第495條第2項解除契約。故B錯誤。

第13題

下列當事人間之約款,何者因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 A. 甲將汽車出售給乙,並約定買回之期限為六年 B. 丙承租丁之土地建築房屋,訂定不動產租賃契約,約定期限三十年 C. 戊與己締結買賣契約,並約定雙方間的請求權不受時效規定之限制 D. 庚承攬辛之建物興建工程,並約定如庚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其瑕疵發現期間,延長為十年

參考解答

  • 答案:C. 戊與己締結買賣契約,並約定雙方間的請求權不受時效規定之限制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效力。選項C錯誤:依民法第129條,當事人不得以特約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亦不得以特約延長時效期間;戊與己約定請求權不受時效限制,屬預先拋棄時效利益,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選項A正確:民法第265條規定買回特約期間不得超過五年,六年雖超過法定期間,但僅縮短為五年,契約不因之無效。選項B正確:民法第449條規定不動產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三十年縮短為二十年,契約有效。選項D正確:民法第499條規定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得以期間經過為抗辯,延長發現期間為十年並未違反強制規定。

第14題

有關物權之拋棄之要件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定抵押權之拋棄,由抵押權人向抵押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生效力 B.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C. 物權之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D. 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參考解答

  • 答案:A. 法定抵押權之拋棄,由抵押權人向抵押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生效力

解析:本題考核物權拋棄之要件與效力。選項A錯誤:法定抵押權(如民法第866條建造人抵押權、第867條出賣人抵押權)係基於法律直接發生,為公益或保護特定人利益而設,抵押權人不得單獨拋棄,亦不得以意思表示拋棄。選項B正確:依民法第760條,拋棄動產物權,應將該動產交付他人或公開拋棄,並拋棄占有。選項C正確:依民法第761條,物權為他物權之標的時,非經他物權人同意,不得拋棄。選項D正確:依民法第841條,地上權人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使用目的時,得拋棄地上權並免支付地租。

第15題

有關留置權的取得或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A.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B.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除禁止扣押之物外,有留置權 C. 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不能取得留置權 D. 債權人占有動產之始,明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不能取得留置權

參考解答

  • 答案:C. 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不能取得留置權

解析:本題考核留置權之取得與行使要件。選項C錯誤:留置權之取得不以債權已屆清償期為要件,僅行使留置權(拍賣標的物)需債權屆期。依民法第920條,債權人占有動產,其債權與該物有關聯性,即可取得留置權;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破產)時,債權人仍可取得留置權,惟行使須待債權屆期。選項A正確:依民法第935條,代理權消滅時,代理人不得留置授權書。選項B正確:依民法第443條,出租人對承租人之物有留置權。選項D正確:依民法第920條,債權人占有動產時明知非債務人所有者,不得取得留置權。

第16題

未成年人甲,經其父母允許後,承攬乙發包之油漆工程,父母卻因意外不幸雙亡,甲對乙之報酬請求權,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發生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其請求權時效之狀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自甲無法定代理人時起,時效停止進行 B. 自甲無法定代理人時起,時效中斷,重行起算 C. 自甲的法定代理人就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D. 自甲成為行為能力人時起,時效中斷,重行起算

參考解答

  • 答案:C. 自甲的法定代理人就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解析:本題考核時效之停止(完成猶予)制度。選項C正確:依民法第134條第1項第5款,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者,自知悉無代理人時起,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完成猶予)。甲父母雙亡,甲無法定代理人,其報酬請求權時效於六個月內不完成。選項A錯誤:時效並非停止進行,係完成猶予。選項B錯誤:非時效中斷重行起算。選項D錯誤:甲係未成年人,非行為能力人,成年(20歲)始為行為能力人,但時效完成猶予係基於無法定代理人之事由,非因成為行為能力人而中斷。

第17題

甲將其所有之房屋一筆出售於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惟甲尚未交付該屋,同時乙尚有100 萬元之尾款未支付,試問:當事人間之權利行使,何者錯誤? A. 乙得依據民法第767 條規定,向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 乙得依據民法第348 條規定,向甲請求交付該房屋 C. 甲得主張在乙未付清尾款前,不交付該房屋,以玆對抗 D. 乙向甲請求交付該房屋之權利,因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解答

  • 答案:A. 乙得依據民法第767 條規定,向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解析:乙已受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但甲尚未交付。甲之占有係基於買賣契約,且乙尚有尾款未付,甲得依民法第264條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交付,故甲非無權占有,乙不得依第767條請求返還。乙仍得依第348條請求交付;此項契約請求權適用第125條15年消滅時效。故A錯誤。

第18題

甲、乙、丙三人為A 公司董事,後經總會決議由甲擔任代表人。乙為公司擴廠之需,代表A 向丁承租土地二十年,並於其上蓋有B 廠房。然乙為節省支出,囑咐工廠主任戊減少廠區灑水防火等消防安全設備,豈料某日因員工己操作疏失造成機械爆炸引發火災,火勢蔓延鄰地燒毀鄰地所有人庚之C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代表權遭剝奪,未經登記,則丁與A 間之租賃契約有效 B. 乙非代表人,故A 對於乙之侵權行為,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C. A 於賠償損害後,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己,有求償權 D. 庚得依民法第184 條逕對A 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解答

  • 答案:B. 乙非代表人,故A 對於乙之侵權行為,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解析:本題考核公司法代表權與侵權行為責任。選項B錯誤:乙雖非代表董事,但為董事執行業務(代表公司簽訂租賃契約、擴建廠房)過程中,因業務上之行為(減少消防設備)造成損害,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對於董事因執行業務所生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另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法人對於其機關執行職務時對第三人所加之損害,亦負賠償責任。選項A正確:代表權遭剝奪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法第27條第3項),丁與A公司租賃契約有效。選項C正確:公司賠償後,依民法第193條、公司法第23條第3項,對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人(己)有求償權。選項D正確:庚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對行為人(己)及僱用人(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第19題

40 歲的甲施行詐術使20 歲的乙於3 月1 日將甫繼承之傳家骨董白玉觀音僅以2 萬元賤賣給乙,雙方約定於5 月1 日交付骨董瓷器及價金;後乙於4 月15 日受監護之宣告,但雙方仍依約在5月1 日交付價金及骨董白玉觀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係因甲之詐欺行為,將傳家骨董白玉觀音以2 萬元出售給甲,契約自始當然無效 B. 乙於5 月1 日移轉骨董白玉觀音所有權予甲之物權行為無效,但受領甲交付價金之物權行為,有效 C. 若乙於5 月10 日向甲表示撤銷因受詐欺所為出賣骨董白玉觀音之意思表示,則甲於5 月1 日已取得的骨董白玉觀音,自動喪失所有權,所有權歸於乙 D. 對於乙受詐欺所為之買賣契約,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得由其監護人撤銷該買賣契約

參考解答

  • 答案:D. 對於乙受詐欺所為之買賣契約,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得由其監護人撤銷該買賣契約

解析:本題考核民法關於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及意思表示撤銷之規定。乙於4月15日受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同意(民法第78條)。乙於5月1日交付骨董及受領價金之法律行為(含移轉所有權之合意及交付),因無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理或同意,效力未定(民法第79條),監護人得予撤銷(民法第80條)。甲施行詐術致乙意思表示不真意,乙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撤銷權之行使期間為發見詐欺後一年內(民法第93條)。選項A錯誤:因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僅得撤銷,並非當然無效。選項B錯誤:乙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於5月1日為移轉所有權及受領價金之法律行為,效力均未定,並非物權行為有效、債權行為無效之分。選項C錯誤:撤銷意思表示固溯既往失其效力(民法第94條),但第三人丁若為善意取得,所有權不因而喪失;且「自動喪失所有權」措辭不當。選項D正確:乙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因詐欺所為買賣契約,監護人得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代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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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性質上為公法人? A. 農會 B. 農田水利會 C. 北港朝天宮 D. 祭祀公業法人

參考解答

  • 答案:B. 農田水利會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法人分類。公法人係指基於公法成立,以從事公共行政事務為目的之法人。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設立,屬公法人,執行公共灌溉排水事務。選項A農會依農會法設立,屬人民團體(私法人性質)。選項C北港朝天宮屬寺廟,屬財團法人(私法人)。選項D祭祀公業法人依民法第41條設立,屬私法人(非營利法人)。

第21題

甲向乙中古車商購買一A 車,雙方議定價金,並同意於隔日至監理站辦妥異動登記後,始交付A車及價金。不料當日晚間因暴雨雷擊造成路樹倒塌壓垮中古車行停車棚,連帶也壓毀A 車,完全無法修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間買賣A 車之契約無效 B. 甲得解除買賣契約 C. 甲無須給付價金 D. 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無須給付價金

解析:本題考核民法買賣契約標的物滅失之風險負擔。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買賣標的物於移轉所有權前,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滅失者,買方得拒絕給付價金;若非可歸責於賣方(如本題暴雨雷擊屬不可抗力),買方仍負給付價金義務,但得請求賣方交付標的物,若不能交付則得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本題雙方約定辦妥異動登記後始交付車輛及價金,所有權未移轉,風險原則上由賣方乙負擔(民法第345條第1項),但因不可抗力導致標的物滅失,乙不負遲延責任,甲無解除契約權(民法第253條),亦無損害賠償請求權,但甲因標的物滅失無法取得,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但書,甲無須給付價金。選項A錯誤:契約有效成立。選項B錯誤:非可歸責於賣方事由,買方不得解除契約。選項D錯誤:賣方無過失,買方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22題

家庭主婦甲上菜市場採買,看到菜攤上擺放告示牌寫著:「芥藍菜三把一百元」,於是向前詢問老闆:「老闆,如果買三把芥藍菜,可不可以送些蒜頭」,老闆乙答道:「現在蒜頭很貴,您買三把芥藍菜,我送您一些蔥」,甲復答說:「好吧,謝謝您」,乙最後說:「我再多送您一些辣椒」,甲開心說:「感恩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菜攤告示牌所寫之「芥藍菜三把一百元」為要約 B. 甲詢問「如果買三把芥藍菜,可不可以送些蒜頭」為要約 C. 乙回答「現在蒜頭很貴,您買三把芥藍菜,我送您一些蔥」為承諾 D. 乙說「我再多送您一些辣椒」為要約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回答「現在蒜頭很貴,您買三把芥藍菜,我送您一些蔥」為承諾

解析: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故A正確。甲提出買三把並要求送蒜頭,已含確定標的與價格,屬要約;乙將蒜頭改為蔥,係變更要約內容,依第160條第2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並非承諾。甲答「好吧」始為承諾。乙事後多送辣椒,屬另一贈與要約。故C錯誤。

第23題

甲製造生產草本保健食品,銷售予乙連鎖藥局,並宣稱產品為純天然萃取,具降低血脂與體脂之功效。乙遂以每瓶500 元之成本向甲購買,並以每瓶800 元之價錢轉售予客人,相當熱銷。八個月後,該產品經衛生局抽驗檢出含有西藥成分,除產品標示不符外,亦因含西藥成分,卻未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許可,而遭開罰。乙知悉後甚為憤怒,恐商譽受損,乃向甲有所主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得向甲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B. 乙僅得主張解除契約,不得向甲請求減少價金 C. 若乙因此商譽受損,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D. 若乙因此商譽受損,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參考解答

  • 答案:B. 乙僅得主張解除契約,不得向甲請求減少價金

解析:本題考核民法瑕疵擔保責任與損害賠償。甲銷售產品標示不實且含西藥成分未取得藥品許可,屬權利瑕疵(民法第359條)及品質瑕疵(民法第368條)。買受人乙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69條)或解除契約(民法第370條),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367條、第371條)。選項A正確:乙得請求履行利益損害賠償(含信賴利益、履行利益)。選項B錯誤:乙得「同時」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減少價金並請求損害賠償,並非僅得解除契約。選項C、D正確:商譽屬人格權益,受損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及回復名譽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

第24題

下列有關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之法律效果,何者錯誤? A. 甲被誤登為A 地所有人,甲以A 地設定抵押權給善意的丙,丙取得其抵押權 B. 甲在乙所有的B 地有不動產役權誤被塗銷,乙將B 地讓售於善意的丙,丙取得B 地所有權,無不動產役權之負擔 C. 甲冒名登記為C 地所有人,其後甲讓售該地給善意的乙,乙因信賴登記而取得C 地之所有權 D. 甲於其D 地設定抵押權與乙,誤被塗銷,甲就D 地再設定抵押權與善意的丙,丙取得第二順位抵押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於其D 地設定抵押權與乙,誤被塗銷,甲就D 地再設定抵押權與善意的丙,丙取得第二順位抵押權

解析:本題考核民法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登記公信力)之效力。選項A正確:誤登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權(民法第758條、第873條)。選項B正確:役權誤塗銷,善意取得所有權者,不負役權負擔(民法第758條、第847條)。選項C正關:冒名登記(無權登記)下之善意取得,判例(大法官釋字第288號解釋)承認其取得所有權。選項D錯誤:第一順位抵押權誤塗銷,原抵押權人乙之權利不消滅,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丙雖善意取得,仍為第二順位,不得優先於乙(民法第875條、第877條、大法官釋字第288號解釋)。

第25題

甲將其所有骨董宣德青花葫蘆瓶借予乙賞玩,嗣後乙之子丙發現該青花葫蘆瓶,誤以為係其父乙所有,因其欠債需錢孔急,遂擅自將該青花葫蘆瓶以新臺幣五十萬元廉售予丁,並完成交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若丁為善意時,丁取得青花葫蘆瓶之所有權 B. 若丁為惡意時,縱經甲承認丙之處分行為,丁仍未能取得該青花葫蘆瓶之所有權 C. 甲之盜贓物回復請求權有二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D. 若丁為善意時,甲不得對丁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青花葫蘆瓶

參考解答

  • 答案:B. 若丁為惡意時,縱經甲承認丙之處分行為,丁仍未能取得該青花葫蘆瓶之所有權

解析:丙無權處分甲之古董,丁善意受讓占有時,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取得所有權,僅甲得依第949條於2年內請求回復,該期間為除斥期間;善意取得有法律上原因,甲不得依第179條向丁請求返還。若丁惡意,丙之處分原效力未定,但經甲依第118條第1項承認後即生效力,丁仍取得所有權,不以善意為必要。故B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