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2題
甲承攬乙的住宅裝修工程,因甲之裝修工人丙施工不慎釀成火災,造成乙的住宅及屋內原有之家具及設備(沙發座椅、床組、冰箱等)全部燒毀,在現場的乙也因此身受重傷。試問:…
題目
甲承攬乙的住宅裝修工程,因甲之裝修工人丙施工不慎釀成火災,造成乙的住宅及屋內原有之家具及設備(沙發座椅、床組、冰箱等)全部燒毀,在現場的乙也因此身受重傷。試問:乙欲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按現行實務見解,其法律依據,下列何者錯誤? A. 乙得依據民法第227 條規定,請求住宅、屋內原有之家具設備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 B. 乙得依據民法第4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住宅、屋內原有之家具設備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 C. 乙得依據民法第224 條規定,主張甲就丙之過失,與甲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 D. 乙得依據民法第495 條第2 項規定,解除契約
官方答案
- 答案:B. 乙得依據民法第4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住宅、屋內原有之家具設備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
解析
實務認為,承攬人施工不慎燒毀定作人原有住宅、家具並致傷,係加害給付,侵害定作人之固有利益,應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請求賠償。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僅限於工作本身瑕疵所生之損害,不及於工作以外之身體、家具等固有利益;丙為甲之履行輔助人,甲依第224條負同一責任。住宅燒毀致不能達使用目的,乙得依第495條第2項解除契約。故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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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