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9題
40 歲的甲施行詐術使20 歲的乙於3 月1 日將甫繼承之傳家骨董白玉觀音僅以2 萬元賤賣給乙,雙方約定於5 月1 日交付骨董瓷器及價金;後乙於4 月15 日受…
題目
40 歲的甲施行詐術使20 歲的乙於3 月1 日將甫繼承之傳家骨董白玉觀音僅以2 萬元賤賣給乙,雙方約定於5 月1 日交付骨董瓷器及價金;後乙於4 月15 日受監護之宣告,但雙方仍依約在5月1 日交付價金及骨董白玉觀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係因甲之詐欺行為,將傳家骨董白玉觀音以2 萬元出售給甲,契約自始當然無效 B. 乙於5 月1 日移轉骨董白玉觀音所有權予甲之物權行為無效,但受領甲交付價金之物權行為,有效 C. 若乙於5 月10 日向甲表示撤銷因受詐欺所為出賣骨董白玉觀音之意思表示,則甲於5 月1 日已取得的骨董白玉觀音,自動喪失所有權,所有權歸於乙 D. 對於乙受詐欺所為之買賣契約,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得由其監護人撤銷該買賣契約
官方答案
- 答案:D. 對於乙受詐欺所為之買賣契約,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得由其監護人撤銷該買賣契約
解析
本題考核民法關於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及意思表示撤銷之規定。乙於4月15日受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同意(民法第78條)。乙於5月1日交付骨董及受領價金之法律行為(含移轉所有權之合意及交付),因無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理或同意,效力未定(民法第79條),監護人得予撤銷(民法第80條)。甲施行詐術致乙意思表示不真意,乙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撤銷權之行使期間為發見詐欺後一年內(民法第93條)。選項A錯誤:因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僅得撤銷,並非當然無效。選項B錯誤:乙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於5月1日為移轉所有權及受領價金之法律行為,效力均未定,並非物權行為有效、債權行為無效之分。選項C錯誤:撤銷意思表示固溯既往失其效力(民法第94條),但第三人丁若為善意取得,所有權不因而喪失;且「自動喪失所有權」措辭不當。選項D正確:乙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因詐欺所為買賣契約,監護人得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代為撤銷。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