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8題
甲、乙、丙三人為A 公司董事,後經總會決議由甲擔任代表人。乙為公司擴廠之需,代表A 向丁承租土地二十年,並於其上蓋有B 廠房。然乙為節省支出,囑咐工廠主任戊減少…
題目
甲、乙、丙三人為A 公司董事,後經總會決議由甲擔任代表人。乙為公司擴廠之需,代表A 向丁承租土地二十年,並於其上蓋有B 廠房。然乙為節省支出,囑咐工廠主任戊減少廠區灑水防火等消防安全設備,豈料某日因員工己操作疏失造成機械爆炸引發火災,火勢蔓延鄰地燒毀鄰地所有人庚之C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代表權遭剝奪,未經登記,則丁與A 間之租賃契約有效 B. 乙非代表人,故A 對於乙之侵權行為,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C. A 於賠償損害後,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己,有求償權 D. 庚得依民法第184 條逕對A 請求損害賠償
官方答案
- 答案:B. 乙非代表人,故A 對於乙之侵權行為,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解析
本題考核公司法代表權與侵權行為責任。選項B錯誤:乙雖非代表董事,但為董事執行業務(代表公司簽訂租賃契約、擴建廠房)過程中,因業務上之行為(減少消防設備)造成損害,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對於董事因執行業務所生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另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法人對於其機關執行職務時對第三人所加之損害,亦負賠償責任。選項A正確:代表權遭剝奪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法第27條第3項),丁與A公司租賃契約有效。選項C正確:公司賠償後,依民法第193條、公司法第23條第3項,對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人(己)有求償權。選項D正確:庚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對行為人(己)及僱用人(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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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