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7題

下列關於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以質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質物取償 B. 出質人若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時,受質人無法取得其質權 C. 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得受賠償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D. 共有之動產設定質權時,共有人間關於質物使用之約定,對非因過失而不知該約定之質權人不具有拘束力

官方答案

  • 答案:B. 出質人若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時,受質人無法取得其質權

解析

質權為物權,受質人取得質權以出質人有處分權為要件,但出質人無處分權時,若受質人善意取得(如動產質權之善意取得,民法第903條準用第760條),仍可能取得質權,故B敘述「受質人無法取得其質權」過於絕對,錯誤。A選項:以質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質物取償(民法第906條),正確。C選項:抵押權人對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得受賠償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民法第859條),正確。D選項:共有動產設定質權,共有人間關於質物使用之約定,對非因過失而不知該約定之質權人不生效力(民法第826條之1準用),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