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9題
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關於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關於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不得歸屬於自然人 B. 不得歸屬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C. 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D. 無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歸屬於法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官方答案
- 答案:D. 無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歸屬於法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解析
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順位:1. 章程規定者從其規定;2. 無章程規定,依總會決議指定之同類公益法人;3. 無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歸屬於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法第45條)。D選項稱「無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歸屬於法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錯誤,應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非限定為「中央」。A選項:不得歸屬自然人,正確。B選項:不得歸屬營利團體,正確。C選項: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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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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