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1題
下列何者非屬「事實行為(非表示行為)」?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事實行為(非表示行為)」? A. 無主物先占 B. 加工 C. 無因管理 D. 拋棄
官方答案
- 答案:D. 拋棄
解析
事實行為指不以發生法律效果之意思為要素,僅因事實上之作為而發生結果。無主物先占(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動產,性質為事實行為;加工(民法第814條)是勞力附合於他人動產而使之成為新物,同屬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通說亦歸類為事實行為,管理人不以發生法律關係之意思為必要。反之,拋棄動產所有權(民法第764條)須有拋棄之意思表示,屬法律行為中之處分行為,為表示行為,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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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