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2題

甲公司與乙員工協商達成資遣離職合意,事後乙主張該離職係違法資遣,所簽署交回公司之離職通知書,其真意係為受領資遣費而作未來扣抵薪資之用,其無欲為該離職意思表示所拘…

題目

甲公司與乙員工協商達成資遣離職合意,事後乙主張該離職係違法資遣,所簽署交回公司之離職通知書,其真意係為受領資遣費而作未來扣抵薪資之用,其無欲為該離職意思表示所拘束,未有資遣離職合意情形。經查,甲不知乙有此真意保留,試問乙所為離職之意思表示之效力? A. 有效 B. 無效 C. 有效,但乙得撤銷 D. 效力未定

官方答案

  • 答案:A. 有效

解析

本題涉及民法第86條真意保留(心中保留)。乙雖內心無欲受離職意思表示拘束,僅為受領資遣費而簽署離職通知書,但其已對外為離職之表示,且相對人甲公司並不知其真意保留。依民法第86條本文,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僅於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時,始例外依但書不生效力。本題甲既不知情,即無但書適用,乙之離職意思表示仍屬有效,雙方資遣離職合意成立。故答案為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