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2題
甲公司與乙員工協商達成資遣離職合意,事後乙主張該離職係違法資遣,所簽署交回公司之離職通知書,其真意係為受領資遣費而作未來扣抵薪資之用,其無欲為該離職意思表示所拘…
題目
甲公司與乙員工協商達成資遣離職合意,事後乙主張該離職係違法資遣,所簽署交回公司之離職通知書,其真意係為受領資遣費而作未來扣抵薪資之用,其無欲為該離職意思表示所拘束,未有資遣離職合意情形。經查,甲不知乙有此真意保留,試問乙所為離職之意思表示之效力? A. 有效 B. 無效 C. 有效,但乙得撤銷 D. 效力未定
官方答案
- 答案:A. 有效
解析
本題涉及民法第86條真意保留(心中保留)。乙雖內心無欲受離職意思表示拘束,僅為受領資遣費而簽署離職通知書,但其已對外為離職之表示,且相對人甲公司並不知其真意保留。依民法第86條本文,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僅於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時,始例外依但書不生效力。本題甲既不知情,即無但書適用,乙之離職意思表示仍屬有效,雙方資遣離職合意成立。故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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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